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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zone Group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0
Mar 5,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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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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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600858 股票简称:银座股份 编号:临 2010-004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 监许可[2009]1381 号)核准,公司2009 年度非公开发行最终向6 名特定对象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 53,842,260 股,发行价格每股22.52 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 额人民币1,212,527,695.24 元,其中,公司关联方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和山 东世界贸易中心以其持有淄博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的100%股权作价54,272.77 万 元认购24,099,809 股(分别为21,689,828 股、2,409,981 股),扣除各项费用后,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49,999,996.52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山东天恒信有限责 任会计师事务所于2010 年2 月10 日出具的鲁天恒信验报字[2010]12001 号《验资报 告》验证确认。本次发行的股份登记手续尚未办理完毕。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 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的规定,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济南泺源支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及保荐机构恒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 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与一般账户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恒泰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恒泰证券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 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及电话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银行应当配合恒泰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恒泰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恒泰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健、李瑞瑜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 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公司每次从专户中支取资金的前一工作日,应将填写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 申请表”以传真方式通知恒泰证券,公司应保证“募集资金使用申请表”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
六、公司每次从专户中支取资金后的下一工作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以传 真方式通知恒泰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传真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七、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 5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公司出具对账 单,同时将对账单复印件加盖业务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恒泰证券。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八、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在该情况发生后的下一工作日当日内以传真方式通知恒泰证券,并 同时将专户的支出清单加盖业务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恒泰证券;公司应在该 情况发生后下一工作日当日内将资金使用的转账支付凭证、发票、提货单、运输单等 有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及相关设备采购合同、厂房建设合同等加盖公司公章后以邮政 特快专递方式送达恒泰证券。
九、恒泰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恒泰证券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 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十、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恒泰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恒泰证券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恒泰证券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或
恒泰证券有权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一、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如果未按协议有关规定尽到告知义务的,恒 泰证券知悉相关事实后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另外,公司怠于履行督促义务 或阻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履行协议的,恒泰证券知悉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特此公告。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 年3 月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