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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zone Group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0

Jul 10,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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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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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 “《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 通知》(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制度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就公司拟实施的《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 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 《试行办法》、《股权激励制度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有关任职资格及激励对象条件,不包括《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的人员,不存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不得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符合《激励计 划(草案)》及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制定的《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股权激励制度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生效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行权价 格、等待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董事会审议《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表决,符 合《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关于《激励计划(草案)》 及摘要的表决程序及决议合法、有效,尚需获得控股股东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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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批准、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实施。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可优化薪酬与考核体系,建立健全长效激励 机制,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 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稳定和吸引人才,提高公司的凝聚力,增强公司核心竞争 力,提升公司业绩,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 展, 提升公司凝聚力和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并将有关议案报控股股东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批准、山东省人民政 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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