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Inzone Group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05
May 20, 2005
57061_rns_2005-05-20_f8e6070f-cbc4-42b8-943d-4ca0e8e52677.PDF
AGM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银座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十届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山东德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座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届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银座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座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第二十届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定于 2005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 : 00 时在山东省济南市 2 南门大街 号泉城大酒店会议室召开,山东德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林泽若明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2000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年修订)》(以下 简称“规范意见”)和《银座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性和股东大会 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 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 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 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05 4 18 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即 年 月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贵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
1 山东德义律师事务所 2005 年 5 月 20 日
银座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十届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 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等。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05 年 5 月 20 日 9 : 00 时在山东省济南市南门大街 2 号泉城大酒店会议室召开,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王仁泉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验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贵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6 名,代表股份 4775.4883 万股,占贵公司总股本的 39.35% 。
2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贵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 决。贵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 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贵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
2 山东德义律师事务所 2005 年 5 月 20 日
银座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十届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没有提出新议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以下无正文)
3
山东德义律师事务所 2005 年 5 月 20 日
银座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十届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此签字盖章页仅用于山东德义律师事务所为银座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4 年年度股东大会出具之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 ]
山东德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林泽若明
二零零五年五月二十日
4 年 5 月 20 日
山东德义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