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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zone Group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02
Jul 1,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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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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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 渤 海: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等
**2002-07-02 05:36
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七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七届股东大会于2002年6月30日在济南南郊宾馆召开。出席大会股东22人,代表股份4856.85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02%,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大会。大会由董事局主席李福仁先生主持。现将大会决议公告如下:
大会以记名方式投票,逐项表决,通过如下普通决议或特别决议:
一、批准《2001年度董事局工作报告》。同意4856.858万股,占出席大会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万股,占出席大会股东代表股份的0%;弃权0万股,占出席大会股东代表股份的0%。
二、批准《200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同意4856.858万股,占出席大会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万股,占出席大会股东代表股份的0%;弃权0万股,占出席大会股东代表股份的0%。
三、批准《200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同意4856.858万股,占出席大会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万股,占出席大会股东代表股份的0%;弃权0万股,占出席大会股东代表股份的0%。
四、批准《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预计2002年度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同意4856.858万股,占出席大会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万股,占出席大会股东代表股份的0%;弃权0万股,占出席大会股东代表股份的0%。
1、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山东天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2001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3363.51万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4462.44万元,实际可供分配利润为-7825.95万元。由于可供分配利润为负数,2001年度利润不分配,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2002年度利润分配政策
由于2001年度出现亏损,公司2002年度的首要任务是改善生产经营,实现扭亏。根据对2002年度效益的预测,公司2002年度将不分配股利,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批准《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议案》,续聘山东天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公司支付山东天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2001年度审计费用10万元 不含差旅费,差旅费由公司承担 ,2002年度审计费用授权董事局参照此标准确定金额。同意4856.858万股,占出席大会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万股,占出席大会股东代表股份的0%;弃权0万股,占出席大会股东代表股份的0%。
六、批准《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4856.858万股,占出席大会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万股,占出席大会股东代表股份的0%;弃权0万股,占出席大会股东代表股份的0%。
七、批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同意4856.858万股,占出席大会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万股,占出席大会股东代表股份的0%;弃权0万股,占出席大会股东代表股份的0%。
八、未批准《关于授予总经理临机处置权的议案》。同意2121.258万股,占出席大会股东代表股份的43.67%;反对1760万股,占出席大会股东代表股份的36.24%#;弃权975.6万股,占出席大会股东代表股份的20.09%。
九、批准《陈宏、谢伟红辞去董事的议案》
1、同意陈宏辞去董事。同意4856.858万股,占出席大会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万股,占出席大会股东代表股份的0%;弃权0万股,占出席大会股东代表股份的0%。
2、同意谢伟红辞去董事。同意4856.858万股,占出席大会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万股,占出席大会股东代表股份的0%;弃权0万股,占出席大会股东代表股份的0%。
十、关于《聘任独立董事的提案》。
1、同意聘任温荣琨为独立董事:同意4333.816万股,占出席大会股东代表股份的89.23%;反对16.17万股,占出席大会股东代表股份的0.33%;弃权506.872万股,占出席大会股东代表股份的10.44%。
2、不同意聘任修鹏为独立董事:同意2105.088万股,占出席大会股东代表股份的43.35%;反对16.17万股,占出席大会股东代表股份的0.33%;弃权2735.6万股,占出席大会股东代表股份的56.32%。
十一、批准《关于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同意4856.858万股,占出席大会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万股,占出席大会股东代表股份的0%;弃权0万股,占出席大会股东代表股份的0%。
公司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华堂律师事务所邱家宇律师出席本届股东大会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第十七届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届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聘请济南市公证处傅秋菊、李方中公证员出席股东大会现场见证,并出具公证书。
特此公告
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02年7月2日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关于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一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受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公司” 聘请,指派邱家宇律师 以下简称“本律师” 出席贵公司于2002年6月30日在济南市南郊宾馆俱乐部四楼会议室召开的二零零一年度股东大会 即贵公司第十七届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大会” ,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的表决程序及大会决议的有效合法性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2000年修订 以下简称“《规范意见》” 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根据《规范意见》第七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审查,贵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是按《公司法》的规定由贵公司董事局召集召开的,大会由贵公司董事局主席李福仁先生主持。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及会议议程,贵公司董事局已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30日之前以公告的方式通知了公司全体股东,并刊登在了《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报》上。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严格按照公告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会议方法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召开程序召开并对有关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
经审查,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查验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截止2001年6月30日上午9时止,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计22名,代表股份4856.858万股,占贵公司股份总额的40.02%。
经审查,本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还有贵公司董事、监事、董事局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贵公司聘请的公证员、律师。
三、关于新议案的提出
经本律师见证,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须以普通决议通过的各项议案,除《关于授予总经理临机处置权的议案》及《聘任独立董事的提案》中独立董事候选人修鹏先生未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同意而未获通过外,其余议案及独立董事候选人温荣琨先生均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须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签名。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贵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四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律师:邱家宇
200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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