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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X —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14
Jan 8,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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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群創 公司提供
| 累計發行單位總數: 12,000,000 |
| 累計發行總數(股): 12,000,000 |
| 若欲查詢實際發行之詳細資料,請選擇發行日期: 94/09/21 |
|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 94/07/28 | 預定發行單位總數 | 12,000,000 |
| 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 可認購之股數(股) |
1.0000 | 預定發行總數(股) | 12,000,000 |
| 預定發行總數占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比率(%) |
0.57000 | 認購股份種類 | 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
| 發行公司履約方式 | 新股 | ||
| 備註1 | |||
| 備註2 | |||
| 備註3 | |||
| 發行目的 | 為獎勵本公司員工與提昇其向心力及對本公司之認同與參 與,並為吸收及留用優秀人才為本公司服務,以達創造本 公司與股東最高利益。 |
||
| 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 | 本公司本次所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共可認購本公司普通 股股票1.2仟萬股,其對原有普通股股東股權可能稀釋比 率為0.57%。 |
||
| 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 對原有普通股股東股權可能稀釋比率約為0.57%,稀釋效 果尚屬有限。 |
||
| 限制條款之內容 | 詳見發行辦法。 | ||
| 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 | 第一條、發行目的 為獎勵本公司員工與提昇其向心力及對本公司之認同與參 與,並為吸收及留用優秀人才為本公司服務,以達創造本 公司與股東最高利益之目的,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發行及發行期間 本辦法於呈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核准 後,一年內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由董事長訂定之。 第三條、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及子公司(係指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他公司已 發行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十者)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 為限。得為認股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由總經理參酌年 資、職級、工作表現與績效、過去及預期整體貢獻等條件 後,提報董事會決定之。每一員工每次之認股權數量不得 超過該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單一認 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該會計年度終了 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第四條、發行總數與取得來源 本次發行總數為12,000,000個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 認購一股普通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新發行之普通股新股 總數為12,000,000股。 第五條、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認股價格於發行時授權董事會決議之,惟 不得低於發行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 股淨值。若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股份已於台灣證券交易 所或櫃檯買賣中心交易(但興櫃除外),則認股價格不得 低於發行日本公司股票之收盤價。 二、權利期間: (一)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6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 股權利,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 其認股權利;該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但遇認股權人 死亡而繼承者不在此限。 (二)認股權憑證不得質押、贈予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三)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6個月後可 依下列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及比例行使認股權: 時 程 累積可行使認股比例 二年六個月 30% 三年六個月 60% 四年六個月 100% 前述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 (四)認股權人自本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 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 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 回(部份或全部)並註銷。 三、認股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因故離職者之認股: (一)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 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證,其行使權利 自認股權人離職生效之日起即行喪失;未具行使權 利之認股權證,自離職日起失效。 2.退休: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證,得自退休日起一個 月內行使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 ,於退休日起失效。 3.留職停薪:凡經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 ,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 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者,停 止其認股權行使權利,直至復職日當日恢復;未具 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日當日起回復其權利 ,惟認股權行使時程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 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4.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 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 證,於死亡當日起失效。 5.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致死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 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應自離職日起或授予認股權憑證 屆滿二年六個月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 繼承人應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 滿二年六個月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6.開除/資遣: (1)開除或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資遣者:已具行使 權利及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自勞動契約終止 生效日起失效。 (2)非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資遣者:已具行使權之 認股權憑證,得自勞動契約終止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行 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勞動契約 終止生效日起失效。 7.轉任關係企業:因本公司營運所需且經總經理核定 需調任本公司關係企業之員工,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 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調任之影響。 8.其他終止僱傭關係:除上述原因外,其它未約定之 終止僱傭關係或僱傭關係調整,由總經理核定其認股 權利及行使時限,事後報請董事會追認。 (二)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間內行使認 股權利者,均喪失其認股權利。 (三)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註銷且 其額度不再發行。 第六條、履約方式 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履約以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交付。 第七條、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 動時(即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 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 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 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註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債券換 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註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 金額為零。 註3.與他公司合併時,每股繳款金額以本公司最近期經會 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準據,但若屆時 本公司普通股股份已於台灣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 心交易(但興櫃除外),以合併基準日前第45個營業日 起連續30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 均數計算。 註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 調整。 註5.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面額時,以每股面額為認股 價格。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至 普通股股份減少,應依下列公式,計算其調整後認股價格 及認股比例: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調整後認股比例= 調整前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比例/調整後認股價格。 三、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依相 關法令規定等幅調降認股價格,惟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面 額時,以每股面額為認股價格。 第八條、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下述停止認股期間不得行使認股權外, 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員工認股申請書」, 向本公司股務機構(或指定之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依 通知至指定銀行繳納股款。 二、「員工認股申請書」一經提出申請即不得撤銷。認股 權人逾期未至指定銀行繳納股款者,提出申請之認股權數 額即視為放棄。 停止認股期間: (一)當年度股東常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開始日至 無償配股基準日或配息基準日(以日期較晚者為準)。當年 度未有無償配股或配息者,以當年度股東常會召開前之法 定停止過戶期間開始日股東常會召開日止。 (二)決定當年度之合併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合 併基準日前之期間;或決定當年度之分割基準日之董事會 召開後至當年度分割基準日前之期間。 (三)其它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三、本公司股務機構(或指定之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 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並於五 個營業日內發給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行使認股權時,若本公司普通股股份已於台 灣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交易,新股自向認股權人交 付之日起上市/上櫃買賣。 第九條、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所交付之新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相同。 第十條、稅賦 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其交易所產生之稅賦,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均按當時中華民國之稅法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簽約及保密 一、本公司完成法定發行程序後,即由承辦部門通知認股 權人簽署「員工認股權合約」,經認股權人完成上開文件 之簽署後,即視為取得受領權利;未依規定完成簽署者, 即視同放棄受領權利。 二、凡經通知簽署後,均應遵守保密規定,不探詢他人或 洩漏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依 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辦理。 第十二條、實施細則 本辦法有關認股權人名單、簽署、繳款、換發股票等事宜 之相關手續及詳細作業時間等,由本公司承辦單位另行通 知認股權人。 第十三條、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 半數同意,並呈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核准後,向員工公告實施。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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