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INX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4

Jan 8, 2014

52330_rns_2014-01-08_b957e8e6-2672-4686-a7f8-38f1e4133c9f.html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群創 公司提供

累計發行單位總數: 110,000,000
累計發行總數(股): 110,000,000
若欲查詢實際發行之詳細資料,請選擇發行日期: 93/01/19 93/03/31 93/05/07 93/12/03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94/01/17 預定發行單位總數 110,000,000
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

可認購之股數(股)
1.0000 預定發行總數(股) 110,000,000
預定發行總數占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比率(%)
7.33000 認購股份種類 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發行公司履約方式 新股
備註1 本公司於93年度訂定並發行4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備註2 93年度共計發行110,000,000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
備註3 請詳見各次發行及認股辦法與實際發行資料
發行目的 為獎勵本公司員工與提昇其向心力及對本公司之
認同與參與,並為吸收及留用優秀人才為本公司
服務,以達創造本公司與股東最高利益。
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 本公司93年度所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共可認購
本公司普通股股票110仟萬股,其對原有普通股股
東股權可能稀釋比率為7.33%。
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對原有普通股股東股權可能稀釋比率約為7.33%,
稀釋效果尚屬有限。
限制條款之內容 詳見發行辦法。
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 第一次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第一條、發行目的
為獎勵本公司員工與提昇其向心力及對本公司之
認同與參與,並為吸收及留用優秀人才為本公司
服務,以達創造本公司與股東最高利益之目的,
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發行及發行期間
本公司認股權及其憑證之發行,應經本公司董
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
過半數之決議,本次認股權憑證於本公司董事
會決議日起一年內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
權由董事長訂定之。
第三條、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及子公司(係指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
他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十者)正式
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得為認股之員工及得
認股之數量,由總經理參酌年資、職級、工作
表現與績效、過去及預期整體貢獻等條件後,
提報董事會決定之。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
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該會計年度終了日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第四條、發行總數與取得來源
本次發行總數為47,000,000個單位,每單位認股
權憑證得認購一股普通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新
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47,000,000股。
第五條、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以發行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
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認股價格,若每股淨值
低於每股面額時,則以普通股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一)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6年,屆滿後,
未行使之認股權利,即行喪失,認股權人不得
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該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
,但遇認股權人死亡而繼承者不在此限。
(二)認股權憑證不得質押、贈予或作其他方式
之處分。
(三)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
1年9個月後可依下列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及
比例行使認股權:
時 程 累積可行使認股比例
屆滿1年9個月 30%
屆滿2年9個月 60%
屆滿3年9個月 100%
前述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發行情形
調整之。
(四)認股權人自本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
遇有違反國家法令、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
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
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部份或全部)
並註銷。
三、認股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因故離職者之認股:
(一)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
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證,其行使
權利自認股權人離職生效之日起即行喪失;未具
行使權利之認股權證,自離職日起失效。
2.退休: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證,得自退休日起
一個月內行使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
權憑證,於退休日起失效。
3.留職停薪:凡經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
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
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
使者,停止其認股權行使權利,直至復職日當日
恢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日當日
起回復其權利,惟認股權行使時程應按留職停薪
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
限。
4.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
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
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起失效。
5.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致死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
證屆滿1年9個月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
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仍可行使
全部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
或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1年9個月起(以日期較晚
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
證,繼承人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
1年9個月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
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仍可行使全部
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
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1年9個月時起
(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6.開除/資遣:
(1)開除或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資遣者:
已具行使權利及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
自勞動契約終止生效日起失效。
(2)非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資遣者:已具行使
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勞動契約終止生效日起
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
憑證,自勞動契約終止生效日起失效。
7.轉任關係企業:因本公司營運所需且經總經
理核定需調任本公司關係企業之員工,其已授予
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調任之影響。
(二)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間內
行使認股權利者,均喪失其認股權利。
(三)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
註銷且其額度不再發行。
第六條、履約方式
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履約以本公司新發行之
普通股交付。
第七條、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
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減資、現金增資、盈餘
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
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附認股權公司債、
認股權憑證、附認股權特別股等),認股價格依
下列公式調整之
(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
(每股繳款額×新股發行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
/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註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
不含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註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
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註3.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
,則不予調整。
註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面額時,以每股面
額為認股價格。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
利,依相關法令規定等幅調降認股價格,惟調整
後認股價格低於面額時,以每股面額為認股價格

第八條、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下述停止認股期間不得行使認
股權外,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
「員工認股申請書」,向本公司股務機構
(或指定之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依通知至指
定銀行繳納股款。
二、「員工認股申請書」一經提出申請即不得撤
銷。認股權人逾期未至指定銀行繳納股款者,提
出申請之數額即視為放棄。
停止認股期間:
(一)當年度股東常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開始日至無償配股基準日或配息基準日(以日期較
晚者為準)。當年度未有無償配股或配息者,以
當年度股東常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開始
日股東常會召開日止。
(二)決定當年度之合併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
當年度合併基準日前之期間;或決定當年度之分
割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分割基準日前
之期間。
(三)其它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三、本公司股務機構(或指定之股務代理機構)於
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
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發給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行使認股權時,若本公司普通股股
份已於台灣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交易,新
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上櫃買賣。
第九條、(刪除)
第十條、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所交付之新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
股份相同。
第十一條、稅賦
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其交易所產生
之稅賦,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均按當時中華民
國之稅法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簽約及保密
一、本公司完成法定發行程序後,即由承辦部門
通知認股權人簽署「員工認股權合約」,經認股
權人完成上開文件之簽署後,即視為取得受領權
利;未依規定完成簽署者,即視同放棄受領權利

二、凡經通知簽署後,均應遵守保密規定,不探
詢他人或洩漏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
量,若有違反,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辦
理。
第十三條、實施細則
本辦法有關認股權人名單、簽署、繳款等事宜之
相關手續及詳細作業時間等,由本公司承辦單位
另行通知認股權人。
第十四條、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並向員工公告實施後生
效,修正時亦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
理。

第二次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第一條、發行目的
為獎勵本公司員工與提昇其向心力及對本公司之
認同與參與,並為吸收及留用優秀人才為本公司
服務,以達創造本公司與股東最高利益之目的,
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發行及發行期間
本公司認股權及其憑證之發行,應經本公司董事
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
數之決議,本次認股權憑證於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日起一年內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由董事
長訂定之。
第三條、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及子公司(係指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
他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十者)正式
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得為認股之員工及得
認股之數量,由總經理參酌年資、職級、工作
表現與績效、過去及預期整體貢獻等條件後,
提報董事會決定之。
每一員工每次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該次發行
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單一認
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該
會計年度終了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第四條、發行總數與取得來源
本次發行總數為20,000,000個單位,每單位
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一股普通股,因認股權行使
而須新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20,000,000股。
第五條、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以發行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
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認股價格,若每股淨值
低於每股面額時,則以普通股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一)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6年,屆滿後,未
行使之認股權利,即行喪失,認股權人不得再行
主張其認股權利;該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但遇
認股權人死亡而繼承者不在此限。
(二)認股權憑證不得質押、贈予或作其他方式之
處分。
(三)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
可依下列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及比例行使認股權:
時 程 累積可行使認股比例
屆滿2年 30%
屆滿3年 60%
屆滿4年 100%
前述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發行情
形調整之。
(四)認股權人自本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
遇有違反國家法令、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
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
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部份或全部)並
註銷。
三、認股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因故離職者之認股:
(一)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
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證,其行使
權利自認股權人離職生效之日起即行喪失;未具
行使權利之認股權證,自離職日起失效。
2.退休: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證,得自退休日起
一個月內行使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
權憑證,於退休日起失效。
3.留職停薪:凡經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
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
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
使者,停止其認股權行使權利,直至復職日當日
恢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日當日
起回復其權利,惟認股權行使時程應按留職停薪
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
限。
4.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
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
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起失效。
5.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致死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
證屆滿2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
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仍可行使全部
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
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
一年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
證,繼承人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
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
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仍可行使全部之認股
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授予
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
一年內行使之。
6.開除/資遣:
(1)開除或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資遣者:
已具行使權利及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
自勞動契約終止生效日起失效。
(2)非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資遣者: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勞動契約終止
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
之認股權憑證,自勞動契約終止生效日起失效。
7.轉任關係企業:因本公司營運所需且經總經理
核定需調任本公司關係企業之員工,其已授予
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調任之影響。
(二)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間內
行使認股權利者,均喪失其認股權利。
(三)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
將予註銷且其額度不再發行。
第六條、履約方式
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履約以本公司新發行
之普通股交付。
第七條、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
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減資、現金增資、盈餘
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
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附認股權公司債、
認股權憑證、附認股權特別股等),認股價格依
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
四捨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
(每股繳款額×新股發行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 /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註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
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註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
其繳款金額為零。
註3.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
則不予調整。
註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面額時,以每股面額
為認股價格。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
,依相關法令規定等幅調降認股價格,惟調整後認
股價格低於面額時,以每股面額為認股價格。
第八條、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下述停止認股期間不得行使認股
權外,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員工認
股申請書」,向本公司股務機構(或指定之股務代
理機構)提出申請,依通知至指定銀行繳納股款。
二、「員工認股申請書」一經提出申請即不得撤銷
。認股權人逾期未至指定銀行繳納股款者,提出申
請之數額即視為放棄。
停止認股期間:
(一)當年度股東常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開
始日至無償配股基準日或配息基準日(以日期較晚
者為準) 。當年度未有無償配股或配息者,以當年
度股東常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開始日股東
常會召開日止。
(二)決定當年度之合併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
當年度合併基準日前之期間;或決定當年度之分
割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分割基準日前
之期間。
(三)其它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三、本公司股務機構(或指定之股務代理機構)於
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
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發給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行使認股權時,若本公司普通股股
份已於台灣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交易,新
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上櫃買賣。
第九條、(刪除)
第十條、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所交付之新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
股份相同。
第十一條、稅賦
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其交易所產生
之稅賦,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均按當時中華民國
之稅法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簽約及保密
一、本公司完成法定發行程序後,即由承辦部門通
知認股權人簽署「員工認股權合約」,經認股權人
完成上開文件之簽署後,即視為取得受領權利;未
依規定完成簽署者,即視同放棄受領權利。
二、凡經通知簽署後,均應遵守保密規定,不探詢
他人或洩漏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
若有違反,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辦理。
第十三條、實施細則
本辦法有關認股權人名單、簽署、繳款等事宜之
相關手續及詳細作業時間等,由本公司承辦單位
另行通知認股權人。
第十四條、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並向員工公告實施後生
效,修正時亦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
理。

第三次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第一條、發行目的
為獎勵本公司員工與提昇其向心力及對本公司之
認同與參與,並為吸收及留用優秀人才為本公司
服務,以達創造本公司與股東最高利益之目的,
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發行及發行期間
本公司認股權及其憑證之發行,應經本公司董事
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
數之決議,本次認股權憑證於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日起一年內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由董事
長訂定之。
第三條、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及子公司(係指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
他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十者)正式編
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得為認股之員工及得認股
之數量,由總經理參酌年資、職級、工作表現與
績效、過去及預期整體貢獻等條件後,提報董事
會決定之。
每一員工每次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該次發行員
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
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該會計年度終
了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第四條、發行總數與取得來源
本次發行總數為15,000,000個單位,每單位認股
權憑證得認購一股普通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新
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15,000,000股。
第五條、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以發行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認股價格,若每股淨值低於
每股面額時,則以普通股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一)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6年,屆滿後,未行
使之認股權利,即行喪失,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
張其認股權利;該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但遇認
股權人死亡而繼承者不在此限。
(二)認股權憑證不得質押、贈予或作其他方式之
處分。
(三)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5
個月後可依下列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及比例行使
認股權:
時 程 累積可行使認股比例
屆滿2年5個月 30%
屆滿3年5個月 60%
屆滿4年5個月 100%
前述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發行情形
調整之。
(四)認股權人自本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
遇有違反國家法令、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
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
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部份或全部)並
註銷。
三、認股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因故離職者之認股:
(一)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
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證,其行使
權利自認股權人離職生效之日起即行喪失;未具
行使權利之認股權證,自離職日起失效。
2.退休: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證,得自退休日起
一個月內行使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
權憑證,於退休日起失效。
3.留職停薪:凡經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
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
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
使者,停止其認股權行使權利,直至復職日當日
恢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日當日
起回復其權利,惟認股權行使時程應按留職停薪
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
限。
4.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
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
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起失效。
5.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致死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
證屆滿2年5個月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
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仍可行使
全部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
或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5個月起(以日期較晚者
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
,繼承人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5個
月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
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仍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
。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授予認股權憑證
屆滿2年5個月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
之。
6.開除/資遣:
(1)開除或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資遣者:已具行
使權利及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自勞動契約
終止生效日起失效。
(2)非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資遣者:已具行使權
之認股權憑證,得自勞動契約終止生效日起一個月
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勞
動契約終止生效日起失效。
7.轉任關係企業:因本公司營運所需且經總經理核
定需調任本公司關係企業之員工,其已授予認股權
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調任之影響。
(二)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間內行使
認股權利者,均喪失其認股權利。
(三)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註銷
且其額度不再發行。
第六條、履約方式
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履約以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
股交付。
第七條、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
發生變動時(即辦理減資、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
資本公積轉增資、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
行海外存託憑證、附認股權公司債、認股權憑證、
附認股權特別股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
(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額×
新股發行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 /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註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
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註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
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註3.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
則不予調整。
註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面額時,以每股面額
為認股價格。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
,依相關法令規定等幅調降認股價格,惟調整後
認股價格低於面額時,以每股面額為認股價格。
第八條、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下述停止認股期間不得行使認
股權外,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員
工認股申請書」,向本公司股務機構(或指定之股
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依通知至指定銀行繳納股
款。
二、「員工認股申請書」一經提出申請即不得撤
銷。認股權人逾期未至指定銀行繳納股款者,提出
申請之數額即視為放棄。
停止認股期間:
(一)當年度股東常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開始日至無償配股基準日或配息基準日(以日期較
晚者為準)。當年度未有無償配股或配息者,以當
年度股東常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開始日
股東常會召開日止。
(二)決定當年度之合併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
當年度合併基準日前之期間;或決定當年度之分
割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分割基準日前
之期間。
(三)其它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三、本公司股務機構(或指定之股務代理機構)於
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
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發給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行使認股權時,若本公司普通股股份
已於台灣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交易,新股自
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上櫃買賣。
第九條、(刪除)
第十條、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所交付之新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
股份相同。
第十一條、稅賦
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其交易所產生
之稅賦,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均按當時中華民國
之稅法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簽約及保密
一、本公司完成法定發行程序後,即由承辦部門
通知認股權人簽署「員工認股權合約」,經認股權
人完成上開文件之簽署後,即視為取得受領權利;
未依規定完成簽署者,即視同放棄受領權利。
二、凡經通知簽署後,均應遵守保密規定,不探詢
他人或洩漏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
若有違反,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辦理。
第十三條、實施細則
本辦法有關認股權人名單、簽署、繳款等事宜之
相關手續及詳細作業時間等,由本公司承辦單位
另行通知認股權人。
第十四條、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並向員工公告實施後生效
,修正時亦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次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第一條、發行目的
為獎勵本公司員工與提昇其向心力及對本公司之認同
與參與,並為吸收及留用優秀人才為本公司服務,以
達創造本公司與股東最高利益之目的,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發行及發行期間
本公司認股權及其憑證之發行,應經本公司董事會
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
決議,本次認股權憑證於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日起
一年內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由董事長
訂定之。
第三條、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及子公司(係指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他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十者)正式編制
內之全職員工為限。得為認股之員工及得認股之
數量,由總經理參酌年資、職級、工作表現與
績效、過去及預期整體貢獻等條件後,提報董事會
決定之。
每一員工每次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該次發行
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
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該會計年度
終了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第四條、發行總數與取得來源
本次發行總數為28,000,000個單位,每單位
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一股普通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
新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28,000,000股。
第五條、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以發行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認股價格,若每股淨值低於
每股面額時,則以普通股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一)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6年,屆滿後,未行使
之認股權利,即行喪失,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
認股權利;該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但遇認股權人
死亡而繼承者不在此限。
(二)認股權憑證不得質押、贈予或作其他方式之
處分。
(三)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
2年4個月後可依下列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及比例
行使認股權:
時 程 累積可行使認股比例
屆滿2年4個月 30%
屆滿3年4個月 60%
屆滿4年4個月 100%
前述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發行情形
調整之。
(四)認股權人自本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
遇有違反國家法令、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
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
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部份或全部)並
註銷。
三、認股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因故離職者之認股:
(一)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
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證,其行使
權利自認股權人離職生效之日起即行喪失;未具
行使權利之認股權證,自離職日起失效。
2.退休: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證,得自退休日起
一個月內行使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
權憑證,於退休日起失效。
3.留職停薪:凡經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
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
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逾期未行使者,停止其認股權行使權利,直至
復職日當日恢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自復職日當日起回復其權利,惟認股權行使
時程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
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4.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
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
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起失效。
5.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致死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
證屆滿2年4個月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
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仍可行使
全部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
或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4個月起(以日期較晚
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
,繼承人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4個月
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
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仍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
。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授予認股權憑證
屆滿2年4個月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
一年內行使之。
6.開除/資遣:
(1)開除或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資遣者:
已具行使權利及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
自勞動契約終止生效日起失效。
(2)非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資遣者: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勞動契約終止
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
認股權憑證,自勞動契約終止生效日起失效。
7.轉任關係企業:因本公司營運所需且經總經理
核定需調任本公司關係企業之員工,其已授予認
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調任之影響。
(二)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間內行
使認股權利者,均喪失其認股權利。
(三)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註
銷且其額度不再發行。
第六條、履約方式
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履約以本公司新發行之
普通股交付。
第七條、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
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減資、現金增資、
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股票分割及
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
附認股權公司債、認股權憑證、附認股權特別股等)
,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
,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
(每股繳款額×新股發行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 /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註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
不含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註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
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註3.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
則不予調整。
註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面額時,
以每股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
,依相關法令規定等幅調降認股價格,
惟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面額時,以每股面額為認股
價格。
第八條、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下述停止認股期間不得行使認
股權外,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員
工認股申請書」,向本公司股務機構(或指定之股
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依通知至指定銀行繳納股
款。
二、「員工認股申請書」一經提出申請即不得撤
銷。認股權人逾期未至指定銀行繳納股款者,提
出申請之數額即視為放棄。
停止認股期間:
(一)當年度股東常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開始日至無償配股基準日或配息基準日(以日期較晚
者為準) )。當年度未有無償配股或配息者,
以當年度股東常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開始日
股東常會召開日止。
(二)決定當年度之合併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
當年度合併基準日前之期間;或決定當年度
之分割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分割基準日前
之期間。
(三)其它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三、本公司股務機構(或指定之股務代理機構)於
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
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發給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行使認股權時,若本公司普通股股份
已於台灣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交易,新股
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上櫃買賣。
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
第九條、(刪除)
第十條、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所交付之新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
份相同。
第十一條、稅賦
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其交易所產生
之稅賦,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均按當時中華民國
之稅法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簽約及保密
一、本公司完成法定發行程序後,即由承辦部門
通知認股權人簽署「員工認股權合約」,經
認股權人完成上開文件之簽署後,即視為取得
受領權利;未依規定完成簽署者,即視同放棄
受領權利。
二、凡經通知簽署後,均應遵守保密規定,
不探詢他人或洩漏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
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
第四款辦理。
第十三條、實施細則
本辦法有關認股權人名單、簽署、繳款等事宜之
相關手續及詳細作業時間等,由本公司承辦單位
另行通知認股權人。
第十四條、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並向員工公告實施後生效
,修正時亦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