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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X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4

Jan 8,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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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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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群創 公司提供

累計發行單位總數: 12,408
累計發行總數(股): 12,408,000
若欲查詢實際發行之詳細資料,請選擇發行日期: 95/07/19 96/07/02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95/07/18 預定發行單位總數 30,000
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

可認購之股數(股)
1,000.0000 預定發行總數(股) 30,000,000
預定發行總數占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比率(%)
0.00020 認購股份種類 普通股
發行公司履約方式 新股
備註1 三合一合併(基準日990318),繼受原奇美第一次第二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備註2 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剩餘單位數調整如下:95年7月19日發行,剩餘11,432單位
備註3 第二次員工認股權憑證剩餘單位數調整如下:96年7月2日發行,剩餘976單位
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爰依公司法第一六七條之二規定及參酌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
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 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本認股權憑證得認購普通股12,408,000股,對原股東最大稀釋比率約為0.17%,稀釋效果尚屬有限
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對原有普通股股東股權可能稀釋比率約為0.17%,稀釋效果尚屬有限
限制條款之內容 詳見發行辦法
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 奇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第一、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爰依公司法第一六七條之二規定及參酌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日後一年內發行之,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授權董事長訂之(下稱「實際發行日」)。

第三、認股權人
3.1以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具表決權之股數百分之五十(50%)以上之海內外子公司全職員工為限。
個人是否得到認股權憑證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職等、績效、特殊功績或年資等,由董事會核定。

3.2任一符合前條資格之員工,其被授與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
工認股權憑證之百分之十,且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
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第四、發行總數
本次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30,000單位,每單位認購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普通股1,000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需新發行之普通股總數為30,000,000股。

第五、認股條件
5.1認股價格:本認股權憑證實際發行日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於台灣證券交易所之收盤價為認股價格。
5.2權利期間及執行:
5.2.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下列時程及比例行使認股權利。員工認股權憑證之權利存續期間為自實際發行日起六年。權利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員工認股股權憑證視同認股權人放棄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自認股權憑證授予日起 累積可行使認股權之比例
屆滿二年 25%
屆滿三年 50%
屆滿四年 75%
屆滿五年 100%

5.2.2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5.3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5.4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時,本公司仍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已具行使權但尚未請求執行之認股權憑證,公司亦得終止該認股權憑證權利之行使。

5.5下列情事發生時,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志願離職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解聘: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生效日起三十日內行使認股權利。如遇有需依法暫停過戶期間時,則認股權行使期間往後遞延。
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生效日或解聘生效日即失效。

(2) 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三十日內行使認股權利。如遇有需依法暫停過戶期間時,則認股權行使期間往後遞延。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失效。

(3)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
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第5.2條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4)留職停薪:
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逾期未行使者,暫停其認股權行使權利,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起回復其認股權利,惟第5.2條所規定之認股權行使時程之計算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5)死亡:
依第5.2條規定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法定或合法指定之繼承人,自死亡日或宣告死亡日或如繼承資格有爭議時,法院確認繼承資格時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或宣告死亡當日立即失效。
法定繼承人或合法指定之繼承人若依法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時,依第5.2條規定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生效日起立即失效。
繼承人有多數時,由繼承人共同行使上述權利。

(6)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日起,仍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第5.2條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唯,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2. 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法定繼承人或合法指定之繼承人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由法定繼承人或合法指定之繼承人自死亡日或宣告死亡日或如繼承資格有爭議時,法院確認繼承資格時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7)轉任相關企業: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指派,由本公司離職轉任相關企業之認股權人,其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另依派任契約約定執行。


5.6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5.7對於放棄認股權利或經本公司依本辦法撤銷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依法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六、履約方式
以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交付之。

第七、認股價格調整
7.1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
(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員工紅利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庫藏股買回、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或可轉換公司債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及原則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新股發行股數)]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
2.每股單價:如係辦理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其金額為零。
3. 本公司因合併而發行新股時,「每股單價」為合併基準日起
,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5.本認股權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認股價格等幅調降
之,調整公式如下: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該次每股配放現金股利金額
7.2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若本公司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減少股份時,依下列公式計算其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第八、行使認股權程序
8.1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自本公司向台灣證券交易所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期間行使認股權利;填具「員
工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之股務代理機關提出申請。
8.2認股權人應於本公司指定之時間、向指定銀行,繳納股款,認股權
經繳款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逾期未至指定銀行繳款者,視為放棄該次認股申請。
8.3 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通知本公司指定之股務代理機關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本公司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普通股股票,上述普通股股票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買賣。
8.4認股後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第九、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向主管機關辦理已完成行使員工認股權憑證增發股份之資本額變更登記。

第十、保密規定
認股權人經授與認股權憑證後,除依法令規章必須公開揭露外,應嚴格遵守保密義務,不得洩漏被授與之認股權證相關內容及數量,如有違反,認股權人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經本公司發出書面通知認股權人後立即失效。

第十一、其他
11.1本辦法經本公司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
如日後基於法令變更、主管機關之行政解釋或本公司主客觀環境變動時,本辦法得於發行前,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決議修定或終止,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
11.2 未來員工因員工認股權憑證履約而發行之新股,應採帳簿劃撥交付,不印製實體方式為之,免依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辦理簽證。
11.3本辦法如有未盡之事宜應依相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