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Inventronics (Hangzhou), Inc. Proxy Solicitation & Information Statement 2018

Apr 25, 2018

55564_rns_2018-04-25_40bc8b06-a32a-41d7-a4c0-545a283e37b1.PDF

Proxy Solicitation & Information Statement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代码:300582 证券简称:英飞特 公告编号:2018-062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 2017 年度股东大会议案(九)、议案(十)的临时提案的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根据公司3%以上股东杭州誉恒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18年4月24 日以书面形式提交的《关于修改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议案九<关于公司及全资 子公司2018年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以及议案十<关于公 司及全资子公司开展资产池业务的议案>的提议函》,提议修改并调整已提交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九)、议案(十)的内容。

2、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不变,仍为2018年5月10日;股权登记日 不变,仍为2018年5月7日。

一、 股东大会通知情况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英飞特”)定于 2018年5月10日召开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并于2018年4月20日在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 券日报》上披露了《关于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8-048), 会议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5月7日。

二、临时提案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4月24日收到公司股东杭州誉恒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以下简称“誉恒投资”)(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誉恒投资持本公司股 份11,636,31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4%)书面提交的《关于修改公司2017年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度股东大会议案九<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2018年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及担保事项的议案>以及议案十<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开展资产池业务的 议案>的提议函》,内容如下:

2018年4月18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2018年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开展资产池业务的议案》,为更充分的保护股东权益, 本股东提议将议案内容修改如下:

1、《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2018年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 的议案》中如下内容:

“四、其他安排

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在总授信额度内, 以银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包括 未列示的全资子公司)间的授信额度可调剂。实际担保的金额在总担保额度内, 以银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实际发生的担保金额为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担保 额度可调剂。公司可以为全资子公司担保,各全资子公司之间可以相互担保。公 司及全资子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修改为:

“四、其他安排

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在总授信额度内, 以银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的授 信额度可调剂。实际担保的金额在总担保额度内,以银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实 际发生的担保金额为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担保额度可调剂。”

2、《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开展资产池业务的议案》中如下内容:

“本次担保及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及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含未列入的全资子公

  • 司),上述公司互为担保及反担保对象,均归入本次资产池业务范畴之内。” 修改为:

“本次担保及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及公司之全资子公司,上述公司互为担保及 反担保对象,均归入本次资产池业务范畴之内。”

三、董事会审查意见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查,股东誉恒投资拥有提案人的资格,且提 案的时间、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且上述议案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公司董事会 同意根据上述临时提案修改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议案九《关于公司及全资子 公司 2018 年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以及议案十《关于公 司及全资子公司开展资产池业务的议案》并将修改后的议案提交公司 2017 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

除上述变动的说明外,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 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等相关事项不变。

四、修改后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 及全资子公司2018年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公告(修改稿)》以 及《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开展资产池业务的公告(修改稿)》

五、备查文件

1、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杭州誉恒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修改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 议案九<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2018年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 案>以及议案十<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开展资产池业务的议案>的提议函》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018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