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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ventronics (Hangzhou), In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Jul 2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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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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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参股公司投后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参股公司的投后管理工作,提高参股公司整体运作水平,保证其日常经营活动稳健 发展,降低公司投资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参股公司是指由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 股子公司出资且出资比例低于 50%、无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投资基金等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参股公司投后管理人员和机构
第四条 公司投资参股公司后可委任的董事、监事负责对参股公司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管理与 监督;
第五条 投资中心、财务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及时了解参股公司运营状况,并协助委任董事、 监事对参股公司实施经营决策和监督。
第三章 投资的分类
第六条 根据公司管理投资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资产划分为以下三类:
-
(一)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主要采用下列方式获取:
-
(1) 参股公司为上市公司,按当日收盘价计算;
-
(2) 参股公司有最新估值报告,且估值报告在有效期内;
(3) 出具最新评估报告后参股公司财务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处于谨慎性原 则,不得随意确认相关损益。重大经营变化主要是指本制度中第十条中列明的相关事项;
如果参股公司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情况,公司每半年对参股公司进行系统评估;如 果参股公司经营发生重大变化,需每季度末对参股公司进行系统评估。
第四章 日常经营决策及监督
第七条 董事、监事对参股公司的经营决策及监督
(一)公司应根据参股公司章程,结合实际情况,向参股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委派的董 事、监事对参股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决策与监督。
(二)委任参股公司董事、监事为本公司的全权代表,代表公司参加参股公司的股东会(或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或其他相关会议,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授权范围,行使相应的 职权、履行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委任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的职责范围
1、公司委任的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应及时参加参股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 事会和监事会或其他相关会议,确保公司与参股公司之间各类信息能够及时、准确的传达 给对方。
2、公司委任的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应仔细审阅会议材料,如有 需表决的事项,应于接到会议通知后一日内将需表决事项提报董事长提前审核、决策,重大 事项经董事长批准形成书面决议,一般事项可以其他方式认可后,委任董事、监事按照董事 长的决定履行表决程序。根据公司决策权限或《公司章程》规定,相关表决事项需提交公司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3、公司委任的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应严格根据董事会或董事长的书面意见或决定, 代表公司在参股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或其他相关会议上发表意 见、行使表决权,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行使表决权。董事、监事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讨 论、表决的结果向董事长汇报,并在会议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会议议案、会议记录、 经董事、监事签名的会议决议或经各股东单位盖章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等会议资 料转交给相关部门存档。
4、公司委任的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应及时跟进参股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 董 事会、监事会或其他相关会议表决通过的重大事项的后续执行情况,并定期向董事长报告。
5、公司委任的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应积极参与投资企业的各项决策,及时了解、掌 握参股公司的运作动态和经营状况,监督参股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财务管理是否贯彻执 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否存在侵害股东权益的情况。
6、公司委任的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应遵守公司和参股公司的章程以及相关规章制度, 忠实履行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位之便谋取私利。
(四)公司委任的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应亲自出席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或其他相关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书面意见。 如需要委托公司其他董事、监事代为出席的,应经董事长批准同意,并办理书面委托手续。
(五)公司委任的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应与投资企业保持日常联系,督促其定期(每月) 向股东送交有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务经营活动报告等,若发现参股公司在 经营管理方面存在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董事长汇报。
(六)如需参股公司召开临时会议的,经董事长书面批准、公司委任的各参股公司董事、 监事向参股公司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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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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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议的理由;
-
3、具体的提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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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
5、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七)公司委任的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于每年年度结束后,应向董事长提交参股公司的 年度财务经营情况报告,对参股公司上一年度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参股公司管理方面 存在的问题等进行总结,并对参股公司下一阶段的发展规划、投资决策等提出建议。
第八条 投资中心、财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对参股公司经营状况的跟踪管理
- (一)公司财务中心应定期收集、分析、汇总参股公司的月度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以
及年度审计报告,月度财务报告应在次月 25 号之前收集完毕,年度报告应在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收集完毕,年度审计报告应在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收集完毕。财务中心应在收到参 股公司年度审计报告(以纸质版加盖公章方式),及其他相关报告(以电子版方式)及时 移交相关部门归档管理。
(二)公司投资中心、财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在收到参股公司财务报告后,对各期财务报告 进行分析,同时要加强与参股公司相关人员的密切联系,动态掌握其财务经营状况、对参 股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展开风险评估,并根据实际需要编写分析、评估报告,并提出改进 建议,如参股公司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汇报。
(三)公司应每年至少一次到参股公司实地调研;如有特殊要求,可对其进行专项审计; 对参股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等进行评价,并形成相应的书面报告。
(四)公司投资中心、财务中心等相关部门根据董事长的要求,及时收集与各参股公司相 关的国家政策、行业趋势、竞争格局、技术等行业信息及其发展变化情况,为公司委任的 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的尽职工作及公司的正确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第五章 重大事项管理
第九条 公司委任的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以及投资中心、财务中心应定期、不定期与参 股公司进行沟通,及时了解、掌握参股公司有关重大事项的信息,并对重大事项进项全面 审核、分析,及时向董事长汇报。
第十条 重大事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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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需要由参股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表决的所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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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股公司内部机构、重要管理制度发生重大调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重 要人员发生变化;
-
(三)参股公司的产品或服务的市场需求出现大幅下滑或者其种类、结构等发生重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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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参股公司出现投后经营亏损累计超过公司投资额的 20%以上的,或累计亏损额达到 500 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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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参股公司资金运转出现重大问题、资不抵债,或者不能及时归还银行或其他相关机 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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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参股公司签订了重大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
租赁等),对参股公司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
(七)参股企业经营方向、方式发生变化;发生重大的投资行为或者购置金额较大的长期
资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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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参股企业及其下属子公司合并、分立、破产、解散、被收购和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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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参股企业的经营环境发生重大的变化,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等,投资 企业的经营有显著影响;
(十)参股企业进入清算、破产状态;
(十一)参股公司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十二)参股公司出现其他影响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对参股公司的重大事项及时做出决策,并形 成明确的书面意见,必要时可提请参股公司召开临时会议。根据公司决策权限或《公司章 程》规定,相关事项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参股公司后应归档文件包括:
(一)参股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验资报告;
(二)参股公司证照:营业执照、政府批准文件等;
(三)参股公司的章程、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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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参股公司股权结构情况、组织结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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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参股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相关会 议资料;
(六)参股公司的股权发生变更的相关证明或资料,如股权转让协议、出资证明书、股东
名册;
(七)参股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针等;
(八)参股公司的年度预算方案、年度决算方案;
- (九)参股公司的各期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十)派驻各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的年度总结报告,内审部审计报告等;
- (十一)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
第十三条 派驻各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及公司相关部门应及时将收集的资料交给证券中心。 第十四条 证券中心收到归档资料后,统一整理移交档案管理员,按各个参股公司分类装订 成册,并编制相应目录,便于日后查阅、跟踪管理和评估。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前述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