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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ventronics (Hangzhou), In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Aug 14,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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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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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信息披露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日常经营 重大合同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提高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披露管理水平 和质量,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 备忘录第7号》、《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有关信 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是指公司及其子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 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 露:
(一)合同单笔标的金额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或年度标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
(二)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人
民币1亿元以上的;
(三)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第四条 公司在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临时公告中,需充分披露以下事项:
(一)合同签署时间;
(二)交易对方情况,包括交易对方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主营业 务、成立时间、最近一年又一期公司与交易对方发生类似交易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等,交易对方为境外法律主体的,还应当以中外文对照披露交易对方的名称和注册地址等 信息;
(三)合同主要条款;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合同履行风险提示等内容;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参加工程施工、工程承包、商品采购等项目的投标,合同金额或者合同履行 预计产生的收入达到本办法第三条所述标准的,在获悉公司已被确定为中标单位并已进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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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期、但尚未取得《中标通知书》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时,应披露中标公示的有关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公示媒体名称、招标人、项目概况、项目金额、项目执行期限、中标单位、公示 起止时间、中标金额、中标事项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关于获得中标通知书存在不确定性和项 目执行过程中面临的困难等事项的风险提示。
第六条 公司在后续取得中标通知书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及时披 露项目中标的有关情况。如公司在公示期结束后预计无法取得中标通知书,需及时披露进展 情况并充分提示风险。
第七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或合同履 行中出现的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
第八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 履行的进度、已确认的销售收入金额、应收账款回款、影响重大合同履行的各项条件是否发 生重大变化,是否存在合同无法履行的重大风险等情况。
第九条 公司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重大合同,合同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10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的,除 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至第八条所述的要求对外披露外,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公司和交易对方的履约能力进行分析判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 表人(如有)应当对公司和交易对方的履约能力出具专项意见。
公司应当在重大合同公告中披露董事会的分析说明和保荐机构的结论性意见,并在指定 网站披露保荐机构意见全文。
(二)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就以下内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1、交易对手方基本情况的真实性;
2、交易对手方是否具备签署合同的合法资格;
- 3、合同签署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公司应当在重大合同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并在指定网站披露法律意见
书全文。
第十条 公司签署涉及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框架协议,应当按照《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 忘录第2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43号:上市签订战略框架(合作)协议的公告 格式》披露框架协议相关内容,待签署正式合同后再按照本备忘录的要求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交易对手方签署的日常经营合同,经累计计算达到 本办法第三条所述标准的,应当及时以列表的方式汇总披露每一份合同的签署时间、交易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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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名称、合同金额、合同标的等。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 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重大合同公告时,参照《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 备忘录第4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报备相关事项》的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及其近亲属(含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 号码等相关信息,并在重大合同公告后5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 员及其近亲属从知悉该事项至重大合同公告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自查结果。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高于”、“超过”,都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办法所涉及金额均为含税金额。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七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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