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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ventronics (Hangzhou), Inc.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Jul 2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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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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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 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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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二零二一年七月
----- End of picture text -----

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第一章 声 明 ...................................................... 3 第二章 释 义 ...................................................... 5 第三章 基本假设 ................................................... 7 第四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8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 8 二、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8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禁 售期............................................................ 8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11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3 六、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17 七、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其他内容................................... 18 第五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 19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 27 一、限售期..................................................... 27 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27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29 第七章 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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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一章 声 明

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公咨询”)接受委托,担 任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飞特”或“上市公司”、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 问(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并制作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在英飞特提供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以供 英飞特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英飞特提供,英飞特已向本 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次股权激励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 整,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 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股权激励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 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对本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3、本独立财务顾问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下述假设前提之上:国家现行法律、 法规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上市 公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英飞特及有关各方提供的文件资 料真实、准确、完整;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 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本次激励计划能得到有权部门的批 准,不存在其它障碍,并能顺利完成;本次激励计划目前执行的会计政策、会 计制度无重大变化;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4、本独立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本独立财务顾问完全 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同时,本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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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5、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6、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报告旨在对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 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 发表专业意见,不构成对英飞特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 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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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二章 释 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英飞特、上市公司、公司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
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英飞特电子(杭
州)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信公咨询 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
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公司
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员工
授予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
易日
授予价格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
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
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
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算
解除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可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
需满足的条件
有效期 从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
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薪酬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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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指 人民币元/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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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三章 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基于以下基本假设而提出: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英飞特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 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四)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股 权激励计划的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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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四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英飞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 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 普通股股票。

二、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48.53 万股,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9,800.00 万股的 2.77%。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 470.6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5.79%,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2.38%;预留限制性股票 77.93 万股,占本激励 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14.21%,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的 0.39%。

公司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 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 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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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根据《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 日必须为交易日,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获授前发生减持股 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减持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 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解除限售期和解除限售时间安排适用不同 的限售期,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和 36 个月,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 上市之日起计算。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 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 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 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 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 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 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若根据本计划不能解除限售,则由公司收回 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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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12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24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36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若预留的限制性股票于 2019 年授予,则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计划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12 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24 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36 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若预留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0 年授予,则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计划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12 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24 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 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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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五)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 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 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 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3.70 元。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确定方法

2019 年 3 月 29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结果 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8),本次实际回购公司股份 5,485,300 股,回购均价为 10.23 元/股(采用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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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不低于回购均价 10.23 元/股的 35%,为 3.70 元/股(采用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2、定价方式的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定价依据参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定价方式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利益、稳定核心团队 为根本目的,本着“重点激励、有效激励”的原则予以确定。

近年来,由于 LED 照明技术发展迅速,成本不断下降,节能减排效果明显, 并且伴随着技术的不断突破,LED 应用场景越来越广,因此,LED 照明近年来 保持了快速、稳定的发展态势。经过多年的快速发展后,虽然 LED 行业整体的 销售收入还在增长,但与前些年相比,增速明显放缓。同时,原材料价格、运 输成本及人力成本不断上升,给企业快速发展和盈利能力也带来了较大的压力, 行业面临着洗牌的格局。缺乏技术、品牌和渠道的企业敌不过“LED 寒冬”纷纷 退出,而大企业或具备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则抓住全球产业格局深度调整和再分 工的机遇,乘胜追击,利用资金、技术、品牌、渠道等优势不断延伸产业链巩 固领先地位,优势资源进一步向行业龙头企业聚集。强者愈强,作为知名度与 美誉度领先的强势品牌,在保持稳定消费的基础上,市场占有率将会得到有效 的提升。

未来几年 LED 照明市场规模的增长放缓但仍保持向上增长,LED 照明产 品将更重性价比;LED 驱动电源销售规模也随之增长并出现分化,部分产品领 域出现同质化现象,并开始打价格战。公司将凭借自身较强的技术创新积累和 卓越的生产品控体系,继续深耕 LED 驱动电源领域,及时预判市场变化,积极 拓展新的产品应用领域,同时优化销售渠道,拓展新兴销售市场,走差异化竞 争路线,继续保持公司在 LED 驱动电源的行业主导地位。

为了推动公司整体经营继续平稳、快速发展,维护股东利益,公司必须持 续建设并巩固股权激励这一有效促进公司发展的制度;同时,抓住公司发展中 的核心力量和团队,予以良好有效的激励,公司业绩作为核心考核指标的基础 上,公司确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其中,一部分激励对象承担着制订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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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发展战略、引领公司前进方向的重大责任;一部分激励对象是公司业务板块 和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还有部分激励对象是公司重要工作的承担者,对于 公司的发展均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公司认为,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以较低 的激励成本实现对这些核心人员的激励,可以真正提升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 责任感,有效地统一激励对象和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从而推动激励目标得 到可靠的实现。

本次激励计划股份来源为根据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自二级市 场回购的 5,485,300 股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回购均价为 10.23 元/股。公司现 金流稳健、财务状况良好,因实施股份回购产生的费用支出不会对公司日常经 营产生不利影响,且以不低于回购均价 35%的价格授予,可以充分调动激励对 象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激励对象利益结合在一起,对公 司发展产生正向作用并有利于推动激励目标的实现。从激励性角度而言,以回 购均价作为定价基数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

基于以上目的,并综合激励对象取得相应的限制性股票所需承担的出资金 额、纳税义务等实际成本,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 决定将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为不低于回购均价 10.23 元/股的 35%, 为 3.70 元/股。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确定方法同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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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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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 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19-2021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 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各考核年度比较基数 以2016-2018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及扣除股权激励费用后的年均净利
润作为比较基数。X为2019-2021各年净利润相比比较基数的增长率。
以2016-2018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及扣除股权激励费用后的年均净利
润作为比较基数。X为2019-2021各年净利润相比比较基数的增长率。
以2016-2018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及扣除股权激励费用后的年均净利
润作为比较基数。X为2019-2021各年净利润相比比较基数的增长率。
考核的会计年度 2019 2020 2021
预设目标值(A) 40% 50% 65%
预设下限(B 20% 30%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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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指标完成率 X≥A 100%
B≤X<A 70%
X<B 0%

若预留的限制性股票于 2019 年授予,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的限制性 股票于2019年授予,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股票于2019年授予,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股票于2019年授予,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各考核年度比较基数 以2016-2018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及扣除股权激励费用后的年均净利润
作为比较基数。X为2019-2021各年净利润相比比较基数的增长率。
考核的会计年度 2019 2020 2021
预设目标值(A) 40% 50% 65%
预设下限(B 20% 30% 40%
考核指标完成率 X≥A 100%
B≤X<A 70%
X<B 0%

若预留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0 年授予,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的限制性 股票于2020年授予,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股票于2020年授予,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各考核年度比较基数 以2016-2018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及扣除股权激励费用后的年均净利润
作为比较基数。X为2020-2021各年净利润相比比较基数的增长率。
考核的会计年度 2020 2021
预设目标值(A) 50% 65%
预设下限(B 30% 40%
考核指标完成率 X≥A 100%
B≤X<A 70%
X<B 0%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但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各期可解锁数量 = 各期可解锁额度 × 考核指标完成率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 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 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个人绩效考核 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合格但有待改进、不合格五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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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等级 优秀 良好 合格 合格但有待改进
不合格
解锁系数 100% 100% 70% 40% 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 或“良好”,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该限售期内可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 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为“合格”时则可对该限售期内可解除限售的 70%限制 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为“合格但有待改进”时则可对该限售期内可解除限售 的 40%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而考核为“不合格”则不能解除该限售期内可解 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 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六、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 LED 照明驱动电源,并连续数年销售规模位 居全球前列。公司主流 LED 驱动电源产品的关键技术指标有自主研发的输出电 流电压可编程的恒功率技术和高防雷技术。输出电流电压可编程的恒功率技术, 实现了输出电流和电压的在限定的条件下通过编程器任意编程,不用修改任何 硬件,编程时驱动器的输入不用上电,可脱机编程。而公司研发的高防雷的技 术将主流产品的防雷等级定义为差模 6 千伏和共模 10 千伏,同时针对特殊应用 定义了部分差模和共模都是 10 千伏的产品,较行业内通用标准差模 2 千伏和共 模 4 千伏具有显著优势。LED 驱动电源具有高防雷能力可省去外置防雷器,大 大降低照明系统的成本。以上两项技术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应用了以上两 项技术的 LED 驱动电源产品在公司总销售收入占比较大,且在行业内同等产品 等级中具有一定的品牌技术优势。

为实现公司战略及保持现有竞争力,公司拟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 充分激发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经过合理预测并兼 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本激励计划选取上市公司净利润作为公司层面业绩 考核指标,该指标的设定是公司结合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 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持续提升 公司盈利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 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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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 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 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 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 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七、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其他内容

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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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并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2019 年 4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 见。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企 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三、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6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对激励 对象名单进行了公告,于 2019 年 5 月 15 日至 2019 年 5 月 24 日期间对激励对 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通过书面 或口头形式向监事会进行反馈;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对本次拟激 励对象或者其他信息提出异议的反馈。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 并发表了审核意见,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2019 年 5 月 30 日,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9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发 布了《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 消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经自查,在公司 2019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内幕交易 行为。

五、2019 年 5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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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就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 意见。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六、2019 年 7 月 25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 《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限制性股 票授予日为 2019 年 5 月 30 日,授予价格为 3.70 元/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 为 2019 年 7 月 24 日。公司本次向 230 名激励对象授予 4,344,703 股限制性股票。 至此,公司已完成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七、2019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 鉴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其中 1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回购 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 8,0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3.70 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 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八、2019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 鉴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其中 1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回购 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 6,0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3.70 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 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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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2019 年 12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 鉴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其中 3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回购 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 37,0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3.70 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 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十、2020 年 1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 鉴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其中 3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回购 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 17,2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3.70 元/股,并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 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2020 年 2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一)、 (二)、(三)、(四)》、《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办 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对 8 名离职的原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68,2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股本总数和注册资 本相应减少,并对《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 修订。

十二、2020 年 4 月 22 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审核确认,公司已完成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 8 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限 制性股票 68,200 股的回购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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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2020 年 5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 核查并就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对此 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 问报告。

十四、2020 年 5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 鉴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其中 3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回购 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 18,0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3.70 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 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十五、2020 年 7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业绩指标 等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满足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同意 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 限售手续。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26.8219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6407%。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 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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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其中 2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 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 15,1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3.70 元/股。公司 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对 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十六、2020 年 7 月 23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 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预 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0 年 5 月 27 日,授予价格为 3.70 元/股,授予股份 的上市日期为 2020 年 7 月 22 日。公司本次向 43 名激励对象授予 724,933 股限 制性股票。至此,公司已完成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工 作。

十七、2020 年 7 月 28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 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 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216 名,均 满足 100%解除限售条件,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26.8219 万股,本次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 2020 年 7 月 29 日。

十八、2020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 鉴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原 4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 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 104,0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3.70 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 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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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2020 年 10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 鉴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原 6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 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 39,75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3.70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 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十、2020 年 11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 鉴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原 3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 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 29,5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3.70 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 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十一、2020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一)》。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 鉴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黄美兰女士、丁喆先生已当选公 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 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 68,6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3.70 元/股,并支 付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同时,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二)》。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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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原 1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 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 31,5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3.70 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 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十二、2020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一)、(二)、(三)、(四)、(五)》、《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 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对 18 名离职的原激 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06,350 股进行回购注销, 公司股本总数和注册资本相应减少,并对《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二十三、2021 年 2 月 26 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审核确认,公司已完成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 18 名激励对象所持有 的限制性股票 206,350 股的回购注销登记手续。

二十四、2021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 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原 5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 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 147,85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3.70 元/ 股;同时,因为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 名激励对象已身故(非因执行职 务原因),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4,200 股, 回购价格为 3.70 元/股,并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 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十五、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于 2021 年 5 月 17 日实施完毕,公司以 当时总股本 197,725,450 股扣除存放在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 415,664 股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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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总股本 197,309,786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19 元,并以资本公积 金每 10 股转增 5 股。在公司实施 2020 年度权益分派前,董事会已审议通过《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但尚未办 理所涉及激励对象股份回购注销手续的,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应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二十六、2021 年 6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 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原 6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 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 118,125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2.467 元/ 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 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十七、2021 年 7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 案》。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业绩指标等解除 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 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207 人,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 205.8205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69%。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上海锦天城(杭 州)律师事务所对本议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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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 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限售期

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为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请解除 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公司 2020 年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预留 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请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50%。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5 月 30 日,上市日 为 2019 年 7 月 24 日,第二个限售期将于 2021 年 7 月 23 日届满。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5 月 27 日,上 市日为 2020 年 7 月 22 日,第一个限售期将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届满。

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关于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 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如下:

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满足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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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各考核年度
比较基数
以2016-2018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及扣除股权
激励费用后的年均净利润作为比较基数。X为
2020净利润相比比较基数的增长率。
考核的会计
年度
2020
预设目标值
A
50%
预设下限
B
30%
考核指标完
成率
X≥A
100%
B≤X<A
70%
X<B
0%
公司2020 年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6,167.79万元,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2,006.17 万元并
剔除2020 年股权激励费
用1,564.83万元影响后的
净利润为15,726.45 万
元,满足100%解除限售的
业绩条件。
各考核年度
比较基数
以2016-2018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及扣除股权
激励费用后的年均净利润作为比较基数。X为
2020净利润相比比较基数的增长率。
考核的会计
年度
2020
预设目标值
A
50%
预设下限
B
30%
考核指标完
成率
X≥A 100%
B≤X<A 70%
X<B 0%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207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
结果达到良好以上,满足
100%解除限售条件。另有
3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或即
将办理离职手续,其持有
的限制性股票将不予办理
解除限售,并由公司在其
离职后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 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 已成就,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将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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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1、本次符合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207 人,其中 17 名激励对 象既获授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也获授了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05.8205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部 分 168.7006 万股,预留部分 37.1199 万股,合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69%。

3、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具体如下: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姓名 职务 首次授予部分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
首次授予部分本
次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
首次授予部分剩
余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
F MARSHALL
MILES
董事、总经理 21.0000 6.3000 8.4000
张华建 董事、副总经理 13.5000 4.0500 5.4000
华桂林 董事 111.8250 33.5475 44.7300
林镜 董事 12.0000 3.6000 4.8000
贾佩贤 董事会秘书、副总
经理
13.5000 4.0500 5.4000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
员(共计185人)
390.5104 117.1531 156.2045
合计 562.3354 168.7006 224.9345

注:①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次解除限售期股份解除限售 后截止本公告日,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 26 人发生异动,涉及股份数量 71.7750 万股。 ②2021 年 05 月 17 日,公司完成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的实施,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转增 5.00 股,上述股数相应调整。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姓名 职务 预留授予部分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万
股)
预留授予部分本
次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
预留授予部分剩
余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共计34人)
74.2399 37.1199 37.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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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注:①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后截止本公告日, 激励对象中有 9 人发生异动,涉及股份数量 34.5000 万股。②2021 年 05 月 17 日,公 司完成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的实施,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00 股, 上述股数相应调整。

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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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七章 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英飞特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解除限售的 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解 除限售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英飞特不存在不符合公司 2019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形。

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本页无正文,仅为《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 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 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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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财务顾问: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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