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Inventronics (Hangzhou), Inc.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Jun 28, 2021
55564_rns_2021-06-28_260040d4-9d26-44bc-bd1d-2c7716660376.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代码:300582 证券简称:英飞特 公告编号:2021-055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五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 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确定以 2021 年 6 月 25 日为授予日,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2021 年 5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1、激励工具: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 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和/或向激励 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3、激励对象及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 (1)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 82.80 万股,在各激励
1
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获授第一类限制 性股票数量(万 股) |
占本激励计划 授出权益数量 的比例 |
占本激励计划 公告日股本总 额的比例 |
||
|---|---|---|---|---|
| 姓名 | 职务 | |||
| F MARSHALL MILES |
董事、总经理 | 15 | 2.36% | 0.08% |
| 张华建 | 董事、副总经理 | 12 | 1.89% | 0.06% |
| 华桂林 | 董事 | 10 | 1.57% | 0.05% |
| 林 镜 | 董事 | 8 | 1.26% | 0.04% |
| 贾佩贤 | 董事会秘书、副 总经理 |
10 | 1.57% | 0.05% |
|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11人) |
27.8 | 4.37% | 0.14% | |
| 合计(16人) | 82.8 | 13.01% | 0.42%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 的 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 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
-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
-
其配偶、父母、子女。
-
3、以上计算均为四舍五入后的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2)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 553.50 万股,其中首次
授予 473.50 万股,预留 80.00 万股,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获授第二类限制 性股票数量(万 股) |
占本激励计划 授出权益数量 的比例 |
占本激励计划 公告日股本总 额的比例 |
||
|---|---|---|---|---|
| 姓名 | 职务 | |||
| 财务负责人 (CFO)、副总经 理 |
||||
| 姚永华 | 20 | 3.14% | 0.10% | |
| JEFFREY GRANT MC CLENDON |
||||
| 核心管理人员 | 3.5 | 0.55% | 0.02% | |
| GENE AUSTIN KING |
||||
| 核心管理人员 | 1.5 | 0.24% | 0.01% | |
| BETHEL NICHOLE KILLEBREW |
||||
| 核心管理人员 | 3.5 | 0.55% | 0.02% | |
| OWEN WILLIAM WICKENKAMP |
||||
| 核心管理人员 | 3.5 | 0.55% | 0.02% | |
| PETER ERHART | 核心管理人员 | 3.5 | 0.55% | 0.02% |
2
| PETER JOSEPH RESCA |
||||
| 核心管理人员 | 4.5 | 0.71% | 0.02% | |
| Jeroen van Velzen | 核心管理人员 | 5 | 0.79% | 0.03% |
| PAUL MARTIN FLEMING |
||||
| 核心管理人员 | 3.5 | 0.55% | 0.02% | |
| ABHIJIT NILKANTH DIXIT |
||||
| 核心管理人员 | 4 | 0.63% | 0.02% | |
| AMEYA ARVIND KOLGE |
||||
| 核心管理人员 | 1 | 0.16% | 0.01% | |
| NEHA HEMANT PHARSOLE |
||||
| 核心管理人员 | 1 | 0.16% | 0.01% | |
| SHASHANK GANPAT CHAWAN |
||||
| 核心管理人员 | 5 | 0.79% | 0.03% | |
| YADNESH VIJAY SHINDE |
||||
| 核心管理人员 | 1 | 0.16% | 0.01% | |
| JOSE URIEL CARRILLO CASTILLO |
||||
| 核心管理人员 | 4.5 | 0.71% | 0.02% | |
| OSCAR ARMANDO RODRIGUEZ MAGANA |
||||
| 核心管理人员 | 1 | 0.16% | 0.01% | |
| JOSE MANUEL REZA MARTINEZ |
||||
| 核心管理人员 | 1 | 0.16% | 0.01% | |
| ROSENDO RAFAEL TAMEZ GATICA |
||||
| 核心管理人员 | 1 | 0.16% | 0.01% | |
| SERGIO RUIZ MALERVA |
||||
| 核心管理人员 | 1 | 0.16% | 0.01% | |
| MARCO ANTONIO ROMO CASILLAS |
||||
| 核心管理人员 | 1 | 0.16% | 0.01% | |
|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 员(154人) |
403.5 | 63.41% | 2.04% |
3
| 预留 | 80 | 12.57% | 0.40% |
|---|---|---|---|
| 合计(174人) | 553.50 | 86.99% | 2.80%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 的 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 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 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 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以上计算均为四舍五入后的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4、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解除限售/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①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②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 之日起算,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 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③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 排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数量占第一类限 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比例 |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30%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30% |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4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
4
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 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进行回购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
④禁售期
本计划所有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持有人在每批次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 6 个 月内不以任何形式向任意第三人转让当批次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在禁售期届满后由公司统一办理各批次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 限售事宜。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①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②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及各期归属时间安排如 下表所示:
| 归属权益数量占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比例 |
||
|---|---|---|
| 归属安排 | 归属时间 | |
| 第一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 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30% |
| 第二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 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30% |
| 第三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 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4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完成归属的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 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 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在归属前不得在二级市场 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 份同样不得归属。
在满足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需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 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逾期未缴付 资金视为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向证券交易所提出
5
- 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③禁售期
本计划所有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持有人自每批次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完成
-
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当批次归属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
5、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8.47 元,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
价格为每股 9.41 元。
-
6、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归属条件
-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的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 个会计年度。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 如下:
| 年度营业收入相对于 | 年度营业收入相对于 | 年度净利润相对于2018-2020 | 年度净利润相对于2018-2020 | ||
|---|---|---|---|---|---|
| 2018-2020年平均值增长率 | 年平均值增长率(B) | ||||
| 解除限售期/归属期 | 对应考核条件 | (A) | |||
| 目标值(Am) | 触发值(An) | 目标值(Bm) |
触发值(Bn) |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归属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 一:(1)以2018-2020年平均 值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 长率达到(A)且净利润较 2018-2020年平均值增长率不 低于5%;(2)以2018-2020 年平均值为基数,2021年净利 润增长率不低于(B); |
10% | 5% | 10% | 5%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归属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 一:(1)以2018-2020年平均 值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 长率达到(A)且净利润较 2018-2020年平均值增长率不 低于5%;(2)以2018-2020 年平均值为基数,2022年净利 润增长率不低于(B); |
20% | 15% | 20% | 15% |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归属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 一:(1)以2018-2020年平均 值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 长率达到(A)且净利润较 2018-2020年平均值增长率不 低于5%;(2)以2018-2020 年平均值为基数,2023年净利 润增长率不低于(B); |
30% | 20% | 30% | 20% |
6
| 考核指标 | 业绩完成度 | 公司层面可解锁/归属比例(X) | |
| 年度净利润较2018-2020年平均值增长率不低 于5%,年度营业收入较2018-2020年平均值增 长率(A) |
A≥Am | 100% | |
| An≤A<Am | 70% | ||
| A<An | 0% | ||
| 年度净利润较2018-2020年平均值增长率(B) | B≥Bm | 100% | |
| Bn≤B<Bm | 70% | ||
| B<Bn | 0% | ||
| 确定公司层面可解锁/归属比例(X)的规则 | 在各考核年度净利润指标较2018-2020年平均值增长不低于5% 前提下:当出现A≥Am或B≥Bm时,X=100%,当出现A<An且 B<Bn时,X=0%;当出现其他组合分布时,X=70%。若各考 核年度净利润指标较2018-2020年平均值增长低于5%,则X=0 |
注:“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口径以经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其中“净利润”指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且剔除公司及子公司有效期内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股份支付费用的数据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归属数量计算方法:
各期可解锁/归属数量=各期可解锁/归属额度×公司层面可解锁/归属比例(X) 解除限售/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 售/归属事宜。若各解除限售/归属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 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 解除限售/归属。不得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不得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取消归属,并作 废失效。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个人绩效考核 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合格但有待改进、不合格五个等级。
| 考核等级 | 优秀 | 良好 | 合格 | 合格但有待改进 | 不合格 |
|---|---|---|---|---|---|
| 40% | 0% | ||||
| 解除限售/归属比例 | 100% | 70% | |||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或 “良好”,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该限售期/等待期内可解除限售/归属的
7
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归属;考核为“合格”时则可对该限售期/等待期内 可解除限售/归属的 70%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归属;考核为“合格但有待改 进”时则可对该限售期/等待期内可解除限售/归属的 40%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 售/归属;而考核为“不合格”则该限售期/等待期内可解除限售/归属的全部限制性 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取消归属。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得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 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当年取消归属的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执行。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并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21 年 5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 (杭州)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 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对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告,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至 2021 年 5 月 20 日期间对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通 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监事会进行反馈;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对本 次拟激励对象或者其他信息提出异议的反馈。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2021 年 5 月 25 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 2021
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 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公司董事 会发布了《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经自查,在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5、2021 年 6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 2021 年 6 月 25 日作为授予日,向 184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决定暂缓授予公司董事林镜女士第一类限制性 股票共计 8.40 万股。公司监事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 实。
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 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 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 况
鉴于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 2021 年 5 月 17 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情况,对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数量及价格做出相应调整: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由 82.80 万股 调整为 124.20 万股,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由 473.50 万股调 整为 710.25 万股,预留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由 80.00 万股调整为 120.00 万股;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 8.47 元/股调整为 5.567 元/股, 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 9.41 元/股调整为 6.194 元/股,预留 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调整后的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调整 后的授予价格相同。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
9
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 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 954.45 万股调整为 693.483 万万股,第一类限制性 股票授予数量由 124.20 万股调整为 86.01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由 830.25 万股调整为 607.473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 由 710.25 万股调整为 487.473 万股,预留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不 予调整,仍为 120 万股。激励对象由 190 人调整为 185 人。
同时,因公司董事林镜女士的配偶在授予日 2021 年 6 月 25 日前 6 个月内 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董 事会决定暂缓授予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林镜女士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共计 8.40 万股,在相关授予条件满足后再召开会议审议林镜女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事宜。
综上,本次以 5.567 元/股向 14 名激励对象授予 77.61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 票,以 6.194 元/股向 170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487.473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与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董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 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达成,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10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林镜女士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经自查,林镜女士的配偶在 授予日 2021 年 6 月 25 日前 6 个月内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决定暂缓 授予林镜女士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共计 8.40 万股,在相关授予条件满足后再召开 会议审议林镜女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事宜。
综上,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以 5.567 元/股向 14 名激励对象授予 77.61 万股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以 6.194 元/股向 170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487.473 万股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并暂缓授予林镜女士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1 年 6 月 25 日;
2、授予数量:首次授予权益总计 565.083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 29,638.03 万股的 1.91%。其中,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77.61 万股,首次授予第 二类限制性股票 487.473 万股。
3、授予人数:合计 184 人,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 14 人,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 170 人。
4、授予价格: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5.567 元/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6.194 元/ 股;
5、股票来源: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 购的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分配情况: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 占本激励计 划公告日股 本总额的比 例 |
|||||
|---|---|---|---|---|---|
| 获授第一类 限制性股票 数量(万股) |
占本激励计 划授出权益 数量的比例 |
||||
| 本次授予情 况 |
|||||
| 姓名 | 职务 | ||||
11
| F MARSHALL MILES |
董事、总经理 | 15.7500 | 2.27% | 0.05% | 本次授予 |
|---|---|---|---|---|---|
| 张华建 | 董事、副总经 理 |
12.6000 | 1.82% | 0.04% | 本次授予 |
| 华桂林 | 董事 | 10.5000 | 1.51% | 0.04% | 本次授予 |
| 林镜 | 董事 | 8.4000 | 1.21% | 0.03% | 暂缓授予 |
| 贾佩贤 | 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 |
10.5000 | 1.51% | 0.04% | 本次授予 |
|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人员(10人) |
28.2600 | 4.08% | 0.10% | 本次授予 | |
| 合计(15人) | 86.0100 | 12.40% | 0.29% | / |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
-
的 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 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
-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
-
其配偶、父母、子女。
-
3、以上计算均为四舍五入后的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获授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 |
占本激励计划 授出权益数量 的比例 |
占本激励计划 公告日股本总 额的比例 |
||
|---|---|---|---|---|
| 姓名 | 职务 | |||
| 财务负责人 (CFO)、副总 经理 |
||||
| 姚永华 | 21.0000 | 3.03% | 0.07% | |
| JEFFREY GRANT MC CLENDON |
||||
| 核心管理人员 | 3.6750 | 0.53% | 0.01% | |
| GENE AUSTIN KING |
||||
| 核心管理人员 | 1.5750 | 0.23% | 0.01% | |
| BETHEL NICHOLE KILLEBREW |
||||
| 核心管理人员 | 3.6750 | 0.53% | 0.01% | |
| OWEN WILLIAM WICKENKAMP |
||||
| 核心管理人员 | 3.6750 | 0.53% | 0.01% | |
| PETER ERHART |
||||
| 核心管理人员 | 3.6750 | 0.53% | 0.01% | |
| PETER JOSEPH RESCA |
||||
| 核心管理人员 | 4.7250 | 0.68% | 0.02% | |
12
| Jeroen van Velzen |
||||
|---|---|---|---|---|
| 核心管理人员 | 5.2500 | 0.76% | 0.02% | |
| PAUL MARTIN FLEMING |
||||
| 核心管理人员 | 3.6750 | 0.53% | 0.01% | |
| ABHIJIT NILKANTH DIXIT |
||||
| 核心管理人员 | 4.2000 | 0.61% | 0.01% | |
| AMEYA ARVIND KOLGE |
||||
| 核心管理人员 | 1.0500 | 0.15% | 0.00% | |
| NEHA HEMANT PHARSOLE |
||||
| 核心管理人员 | 1.0500 | 0.15% | 0.00% | |
| SHASHANK GANPAT CHAWAN |
||||
| 核心管理人员 | 5.2500 | 0.76% | 0.02% | |
| YADNESH VIJAY SHINDE |
||||
| 核心管理人员 | 1.0500 | 0.15% | 0.00% | |
| JOSE URIEL CARRILLO CASTILLO |
||||
| 核心管理人员 | 4.7250 | 0.68% | 0.02% | |
| OSCAR ARMANDO RODRIGUEZ MAGANA |
||||
| 核心管理人员 | 1.0500 | 0.15% | 0.00% | |
| JOSE MANUEL REZA MARTINEZ |
||||
| 核心管理人员 | 1.0500 | 0.15% | 0.00% | |
| ROSENDO RAFAEL TAMEZ GATICA |
||||
| 核心管理人员 | 1.0500 | 0.15% | 0.00% | |
| SERGIO RUIZ MALERVA |
||||
| 核心管理人员 | 1.0500 | 0.15% | 0.00% | |
| MARCO ANTONIO ROMO CASILLAS |
||||
| 核心管理人员 | 1.0500 | 0.15% | 0.00% | |
|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人员(150人) |
1.40% | |||
| 413.9730 | 59.69% | |||
| 预留 | 120 | 17.30% | 0.40% | |
| 合计(170人) | 607.473 | 87.60% | 2.05%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 的 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
13
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
-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
-
其配偶、父母、子女。
3、以上计算均为四舍五入后的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 7、相关股份限售期/归属安排、禁售期的说明: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解除限售期/归属期和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归属安排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归属期,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和 36 个月,自获 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授予日起算。
本计划所有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持有人在每批次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 6 个 月内不以任何形式向任意第三人转让当批次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在禁售期届满后由公司统一办理各批次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 限售事宜。
本计划所有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持有人自每批次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完成 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当批次归属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8、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上 市条件的要求。
五、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以实际授予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基于授予 日公司股票的市场价值并考虑了解除限售/归属后禁售条款的相关影响确定授予 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承 诺,在每批次限售/归属期届满之日起的 6 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向任意第三人转 让当批次已满足解除限售/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公司以 Black-Scholes 模型 (B-S 模型)作为定价基础模型,扣除激励对象在未来解除限售/归属后取得理 性预期收益所需要支付的锁定成本后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具体参数选 取如下:
-
1、标的股价:21.66 元(取 2021 年 6 月 25 日的收盘价);
-
2、有效期分别为:取授予日至每期首个解除限售/归属日的期限,1.5、2.5、
-
3.5 年;
-
3、历史波动率:取创业板指数对应期限的年化波动率,29.91%、28.04%、
-
28.60%;
14
4、无风险利率:取对应期限的国债收益率,2.4437%、2.6655%、2.7614%; 5、股利:取对应期限内的公司平均股息率,1.00%、0.76%、0.63%。
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6 月 25 日,首次授予 565.083 万 股,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和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 如下表所示:
| 预计摊销的总费用 (万元) |
2021 年 (万元) |
2022 年 (万元) |
2023 年 (万元) |
2024 年 (万元) |
|---|---|---|---|---|
| 5285.76 | 1541.68 | 2290.49 | 1101.20 | 352.39 |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解除限售/归属 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解除限售/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 实际解除限售/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 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 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 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的说明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内均无买卖公司 股票的行为。
经公司自查,公司董事林镜女士的配偶在授予日 2021 年 6 月 25 日前存在 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决 定暂缓授予林镜女士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共计 8.40 万股,在相关授予条件满足后 再召开会议审议林镜女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事宜。
七、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为自筹,公司承诺 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公司筹集的资金用途
公司此次因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九、独立董事意见
15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1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6月25日,该授予日符 合《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以及公司 《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激励计划》 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董事林镜女士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因林镜女士的配偶在授予 日2021年6月25日前6个月内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对林镜 女士的授予须在卖出行为发生6个月后,故林镜女士不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本次对林镜女士的暂缓授予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 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 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董事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向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 合相关规定,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6 月 25 日,并一致同意以 5.567 元/股向 14 名激励对象授予 77.61 万股第一类 限制性股票,以 6.194 元/股向 170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487.4730 万股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同意暂缓授予林镜女士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共计 8.40 万股。 十、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因公司董事林镜女士的配偶在授予日 2021 年 6 月 25
16
日前 6 个月内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林镜女 士共计 8.40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暂缓授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本次被授予权益的其他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 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同时上述 184 名激 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 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 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同意以 2021 年 6 月 25 日为授予日,以 5.567 元/股向 14 名激 励对象授予 77.61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以 6.194 元/股向 170 名激励对象首次 授予 487.473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并同意暂缓授予林镜女士第一类限制性 股票共计 8.40 万股。
十一、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认为,英飞特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限制性 股票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授予日的确定、授予对 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等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
17
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定 进行信息披露,尚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登 记手续。
十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除 林镜女士暂缓授予外,英飞特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 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英飞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限制性股票 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不存在不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 件的情形。
十三、备查文件
-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29 日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