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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ventronics (Hangzhou), Inc.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Dec 6,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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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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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投行〔 201652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声明:本保荐机构及所指定的两名保荐代表人均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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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并 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一、项目运作流程

(一)项目内部审核流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本保荐 机构”)制订了切实可行的业务管理规范,项目的内部审核主要 通过项目组所在业务部门审核、投资银行事业部审核、内核小组 审核和投资银行委员会审核等,其具体流程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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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前期调查 保荐代表人、项目人员审慎调查
保荐代表人、业务部门负责人发表意见
项目立项审核
投资银行事业部审核立项
保荐代表人、项目组尽职调查
项目现场工作
业务部门负责人协调及项目管理
投资银行事业部跟踪、督导
保荐代表人对项目推荐发表明确意见
业务部门审核
业务部门负责人对项目推荐发表明确意见
投资银行事业部审核
风险监管总部审核并组织实地考察
项目内部审核
内核小组审核、表决
投资银行委员会审核、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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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项审核
----- End of picture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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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信证券业务管理规范的要求,英飞特电子(杭州)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飞特”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立项申请在取 得保荐代表人书面同意意见、由项目组所在的投资银行事业部业 务十七部内部讨论初步确认项目可行、并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同意 后,在 2014318 日报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事业部申请立项。 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由立项委员会对该项目立项申请进行 审定、并经保荐业务负责人和内核负责人确认后,于 2014326 日确认同意本项目立项。

(三)项目执行的主要过程 1 、项目组成员构成

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十七部对本项目进行了合理 的人员配置,组建了精干有效的项目组。项目组成员在财务、法 律、行业研究、投行业务经验上各有所长,包括:

姓名 职务 项目角色 进场时间 具体工作情况
刘建毅 投行业务部执
行副总经理
保荐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辅导人员
20141
组织尽职调查、上市辅
导、申请材料制作等
顾 盼 投行业务部业
务总监
保荐代表人、
辅导人员
20143
参与尽职调查、辅导工
作、申请材料制作等
王 浩 投行业务部高
级经理
项目协办人、
现场负责人、
辅导人员
20141
参与尽职调查、辅导工
作、申请材料和工作底
稿制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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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政 投行业务部业
务总监
项目组成员、
辅导人员
20141
参与尽职调查、辅导工
作、申请材料和工作底
稿制作等
周斌烽 投行业务部经
项目组成员、
辅导人员
20141
参与尽职调查、辅导工
作、申请材料和工作底
稿制作等
肖文军 投行业务部经
项目组成员、
辅导人员
20143
参与尽职调查、辅导工
作、申请材料和工作底
稿制作等

2 、尽职调查主要过程

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尽职调查:保荐代表人刘 建毅、顾盼组织并负责尽职调查工作;其他项目组成员王浩、成 政、周斌烽、肖文军在保荐代表人的组织下分别开展历史沿革、 业务与技术、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财务会计信息等方面的尽职调 查、工作底稿收集和申请材料制作等工作。

本项目尽职调查包括辅导、申请文件制作两个阶段,其具体 过程如下:

1 )辅导阶段

20141 月,本保荐机构组成了专门的英飞特工作小组, 开展了审慎调查工作。 20144 月,本保荐机构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进行了辅 导备案。

20145 月,本保荐机构完成了第一阶段的辅导工作,并 向浙江证监局报送了《英飞特第一期辅导工作备案报告》。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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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月,本保荐机构向浙江证监局提出辅导工作评估验收申请, 同时报送了《英飞特辅导工作总结材料》。 20147 月,浙江 证监局对英飞特进行现场辅导验收合格。

通过从 20144 月到 20147 月为期 3 个月的辅导,本保 荐机构项目组成员对英飞特进行了全面的尽职调查,主要内容包 括:①通过查阅发行人历年工商资料、章程、高管履历、三会资 料及相关内控制度,与发行人高管及相关业务、财务人员谈话, 对发行人历史沿革、法人治理、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等进行全面 调查;②通过查阅行业政策、行业研究报告等文件,结合发行人 经营模式、市场地位、竞争优势,对发行人业务与技术情况、发 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等进行深入调查;③根据审计报告初稿, 结合发行人所处行业状况和实际业务情况等,对发行人盈利能力 和持续发展能力进行审慎的评估。

2 )申请文件制作阶段

本保荐机构项目组自 20144 月起开始制作本次发行的申 请文件, 20147 月完成本次发行的全套申请文件制作工作。

在此阶段,项目组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为:结合申请文件制 作,对文件涉及的事项及结论进行再次核查确认,并取得足够证 明核查事项的书面材料。

3 、保荐代表人参与尽职调查的主要过程

保荐代表人刘建毅自 20141 月、顾盼自 20143 月起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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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负责并参与尽职调查工作。其中保荐代表人刘建毅负责项目的 日常管理、项目现场工作推进、组织项目重大问题的讨论、组织 制作项目申报材料、工作底稿等;保荐代表人顾盼参与项目重大 问题的讨论,并负责申报材料、工作底稿的审定核对等工作。

在本次尽职调查中,保荐代表人参与调查的时间及主要过程 如下:

120141 月到 20143 月,保荐代表人刘建毅通过 获取发行人的基本资料、与发行人高管访谈等形式开展了尽职调 查工作,并制作了立项报告,随后参与了发行人的改制工作。 20143 月,保荐代表人顾盼进场进行尽职调查。

220144 月,保荐代表人刘建毅、顾盼作为辅导人员 进入辅导工作小组,辅导工作人员即进场开展辅导工作。

320144 月到 20146 月,保荐代表人刘建毅组织 项目组进行尽职调查,对发行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进行核查,并负 责工作底稿的审定核对;保荐代表人顾盼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进 行核查,并负责工作底稿的审定核对。

420144 月到 20146 月,保荐代表人主持召开多 次中介机构协调会,就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进行充分 讨论。会议讨论的主要问题包括:募投项目、劳务派遣、委托持 股、海外架构、关联交易等。

520146 月到 20147 月,保荐代表人刘建毅、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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盼组织项目组对本保荐机构内部核查部门和内核小组意见进行 了回复,并按相关意见的要求逐条落实。

6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保荐代表人刘建毅、顾盼对本次 公开发行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反复审阅和修订,以确保申请文件 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项目内部核查过程

英飞特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申请文件由保荐 代表人发表明确推荐意见后报项目组所在部门进行内部核查;部 门负责人组织对项目进行评议,并提出修改意见; 201466 日,项目组修改完善申请文件完毕、并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本 保荐机构投资银行事业部进行审核。

为了加强投资银行业务内部风险控制能力,国信证券投资银 行事业部设立内核办公室,负责项目申报材料审核、风险评估、 质量把关工作;同时,为了保障对投资银行业务的独立、外部风 险控制能力,国信证券在投资银行事业部外设立风险监管总部, 负责项目上报材料复核、风险评估工作。上述两部门有精干合理 的人员配置,目前共有审核人员近 30 名,各审核人员具有投资 银行、财务或法律等方面专业经验。

在项目申报材料内核环节,投资银行事业部审核人员、风险 监管总部审核人员分别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项目进行现场考 察并提出内部核查反馈意见。项目组对投资银行事业部、风险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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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总部提出的审核反馈意见进行答复、解释、修改,项目组的反 馈经认可后,内核办公室将英飞特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申请 文件、内核会议材料等提交内核小组审核。

(五)内核小组审核过程

国信证券证券发行内核小组目前由 25 人组成,包括投资银 行事业部正副总裁及下属部门负责人、风险监管总部负责人等, 各成员的专业领域涉及财务、法律和项目评估等方面。

证券发行内核小组以内核小组会议形式工作,投资银行事业 部内核办公室通知召集。与会内核小组成员就本申请文件的完整 性、合规性进行了审核,查阅了有关问题的说明及证明资料,听 取项目组的解释,并形成初步意见。

内核小组会议形成的初步意见,经内核办公室整理后交项目 组进行答复、解释及修订。申请文件修订完毕并由风险监管总部 复核后,随内核小组结论意见提请国信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进行 评审。

201473 日,国信证券召开内核会议审议了英飞特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在听取项目组的解释 后,内核小组要求项目组进一步完善以下问题: 1 、核查募投项 目金额与现有资产规模是否匹配,新增产能是否面临不能消化的 风险; 2 、审慎、准确披露销售模式,进一步核查营销体系的分 类标准,确保客户分类有清晰、客观的依据; 3 、核查矽力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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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转让的真实性; 4 、核查补贴政策对下游产业的影响,充分披 露补贴政策退出的风险。

内核小组经表决,同意在项目组落实内核小组意见后提交公 司投资银行委员会表决,通过后向中国证监会推荐。 二、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情况 (一)立项评估意见及审议情况

1 、立项评估意见

针对项目组提出的立项申请,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立项 委员会要求项目组关注以下主要问题:( 1 )关注公司对外技术 许可的潜在风险及技术许可费的定价依据和定价公允性;( 2 ) 关注报告期内主要客户、供应商发生较大变动的合理性,并核查 收入增长的真实性。

2 、立项审议情况

经综合分析与评价,投资银行事业部认为本项目收益较好, 风险可控,同意立项。 (二)与盈利能力相关的尽职调查情况

1 、营业收入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收入构成及变化进行了分析,重点关注发 行人销售价格及变动趋势是否存在异常波动、销量及变动趋势是 否与行业变动趋势匹配。保荐机构结合发行人的销售模式、销售 流程及其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了解发行人收入确认方法和具体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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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保荐机构通过实地走访、网络查询、函证、收集并查看发行 人销售合同或订单、发货单、收款凭证、记账凭证等方式核查收 入真实性和准确性。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前十大客户报告期内的销 售额分月进行了统计分析,重点关注新增客户及月度销售额大幅 波动的情况,核查客户交易的合理性及持续性。保荐机构对发行 人报告期主要客户应收账款回款进行了测试,关注回款的及时性 和收入的真实性。保荐机构重点核查了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 交易金额,通过调取主要关联方的工商档案等方式核查是否存在 隐匿关联交易或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销售收入真实、准确。发行人收入确认政策 符合经营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2 、营业成本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主要原材料和能源价格及其变动情况进 行了分析,查看了发行人主要原材料、包装物收发存表、水电费 月度结算表,对发行人主要原材料、包装物、水电等能源耗用与 发行人产量进行了投入产出分析。保荐机构了解了发行人成本核 算的会计政策,重点关注成本核算是否适合发行人实际经营情 况。保荐机构通过实地走访、函证等方式对发行人主要供应商进 行核查,收集并查看采购合同或订单。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报告期 主要供应商应付账款付款进行了测试,关注付款的及时性和采购 的真实性。保荐机构了解了发行人存货盘点制度及执行情况,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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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存货进行了抽盘并复核了发行人及会计师存货盘点情况, 验证存货的真实性。

经核查,发行人成本核算的会计政策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适合发行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发行人成本核算准确、完整。 3 、期间费用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报告期内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各月发生额明细表进行了波动分析,重点关注发行人销售费用与 营业收入变动趋势是否一致,销售费用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是否 相符,发行人高管和中层管理人员工资水平及变动趋势与发行人 所在地平均水平及发行人所在行业的平均水平是否存在显著差 异。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三项费用进行了截止性测试。

经核查,发行人期间费用水平合理,波动情况正常,期间费 用核算准确、完整。

4 、利润变动

除执行上述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期间费用核查程序外,保 荐机构对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的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及其 变化情况进行了分析。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 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资产减值政策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了 对比分析。保荐机构获取了发行人报告期所有与政府补助相关的 政府部门审批文件、银行收款凭证,并与《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 号 政府补助》的相关要求进行了核对和分析。保荐机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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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发行人报告期及可能面临的税收政策的变化,并测算了由于不 能继续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导致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变化对 发行人业绩的影响。

经核查,发行人资产减值政策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符,报告 期内政府补助确认真实、准确,会计处理恰当、合理,政府补助 等非经常性损益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影响较小。

(三)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情况

1 、劳务派遣用工问题

1 )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招募了部分生产人 员,公司与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 议,公司每月将劳务派遣人员薪酬福利及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等 劳务费用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再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发放其派 遣员工的薪酬福利并办理社会保险。

2 )研究、分析情况

根据 201212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 法 > 的决定》及 20131220 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 21 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英飞特目前的劳务 派遣在用工岗位、用工比例方面需要调整,根据修改后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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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条,用工单位应当制定调整方案,逐步过渡调整到使其符 合劳务派遣的有关规定。

3 )问题解决情况

鉴于此,公司已于 2014319 日向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开发区人社局”)报送 了《关于英飞特劳务派遣用工的调整方案》。 2014416 日, 开发区人社局出具证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 原 英飞特电子(杭州)有限公司 ] ,自 2011 年以来,能认真贯彻国 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无重大违反劳动 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无重大劳资纠纷,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为 A 级。” 2014417 日,开发区人社局已接受公司用工调整方 案的备案。 2014116 日,开发区人社局确认,公司劳务派 遣用工岗位、数量、比例等均已达到《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要 求。

2 、委托持股问题

1 )基本情况

公司股东杭州誉恒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誉 恒投资”)、杭州群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均系公司员工 股权激励平台,考虑到员工离职或其他原因要求退出合伙份额,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Guichao Hua 将全额受让该出资份额, 同时为了日后更多优秀人员的激励预留了部分出资份额。但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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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ichao Hua 外籍身份的限制,其参与合伙企业及后续出资变更 手续较为繁琐,因此, Guichao Hua 委托境内自然人代其持有誉 恒投资、群英投资的出资份额。

公司股东浙江尚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尚 志投资”)的股东也曾存在委托持股的情况。

2 )研究、分析情况

项目组会同公司相关人员、发行人律师召开多次专题会议, 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讨论分析,要求公司相关人员解除委托持股关 系,将相关股权过户至实际出资人名下。

3 )问题解决情况

20143 月, Guichao Hua 与誉恒投资、群英投资相关受托 人签署确认文件,确认曾经存在因委托代持协议而发生的出资份 额转让情况,并解除委托持股关系,将相关出资份额过户至实际 出资人名下。

20143 月,尚志投资委托人分别与受托方签署相关文件, 解除委托持股关系,将相关出资份额过户至实际出资人或其家属 名下。

3 、公司曾持有茂硕电源股票并与其存在技术合作 ( 1 )基本情况

公司曾持有茂硕电源上市后 3.41% 的股份,至 20135 月 末,公司已不再持有茂硕电源的股份。同时,公司自 2008 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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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一直向茂硕电源提供 LED 驱动电源的技术服务,茂硕电源使用 公司技术或在其基础上后续研发的技术生产销售的 LED 驱动电 源产品按照含税销售总额的一定比例向公司支付技术使用费。

2 )研究、分析情况

项目组会同公司相关人员、发行人律师、发行人会计师召开 专题会议,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讨论、分析,重点关注了上述技术 合作的背景以及技术使用费定价的公允性。

3 )问题落实情况

公司成立于 2007 年,成立初期业务重心集中在 LED 驱动电 源的研发设计方面,但在 2008 年之前没有生产工厂,将研发设 计方案产业化的能力较弱。茂硕电源当时主要专注于消费类电子 领域,但有意开拓 LED 驱动电源领域,基于此,公司寻求与茂硕 电源合作,授权其使用公司的技术。合作采取由公司提供相关产 品技术,茂硕电源进行生产和销售,并根据相关产品的销售额收 取技术使用费。

经查阅公司与茂硕电源历次签订的合作协议,并将合作协议 中约定的提成比例与结算清单进行对照,公司与茂硕电源约定的 提成比例是在平等、共赢的基础上,经过多轮协商的结果,因此, 技术使用费定价是公允的。

4Future Electronics 等境外分销商的产品退货问题 ( 1 )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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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 Future Electronics 等境外分销商签订的分销商协 议中约定:境外分销商每年有两次机会退回过去 6 个月采购额 5%-10% 的存货。

2 )研究、分析情况

项目组会同公司相关人员、发行人会计师召开专题会议,对 上述问题进行了讨论、分析,重点关注了公司与 Future Electronics 等境外分销商收入确认的准确性。

3 )问题落实情况

经核查,报告期内, Future Electronics 等境外分销商实 际向公司的退货金额占各年度(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均小于 1% , 占比较低,对公司与 Future Electronics 等境外分销商之间的 交易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对公司的经营成果影响较小。

(四)内部核查部门关注的主要问题及落实情况

本保荐机构内部核查部门在对发行人的全套申报材料进行 仔细核查后,提出如下主要问题:

1 、问题:说明实际控制人创办的两家公司( VPT Inc. 和伊 博电源)的业务和技术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转让时是否存在 类似竞业禁止等方面的限制,是否可能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落实情况:经项目组核查确认,公司实际控制人 Guichao Hua 曾经创办的两家公司( VPT Inc. 和伊博电源)与公司目前所从事 的主要业务在技术路径、应用领域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Guic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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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 在转让 VPT Inc. 股权时未设定竞业禁止方面的限制, Guichao Hua 与伊博电源约定了竞业禁止条款,但在转让股权后不存在纠 纷或潜在纠纷。

2 、问题:核查说明英飞特光电设立的原因、报告期内的经 营情况、注销时的资产状况及相关资产、业务及人员的处置情况, 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及代垫费用等情况。

落实情况:经项目组核查确认,英飞特光电系实际控制人 Guichao Hua 曾经控制的公司,因其看好国内 LED 照明市场的未 来发展前景,且已在 LED 驱动电源方面拥有较为扎实的技术积 累,故投资设立英飞特光电。在英飞特光电存续期间,市场拓展 始终未达到预期,因此设立以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自英飞特光 电决定解散并停止营业后,英飞特光电陆续将存货、固定资产和 无形资产等资产出售;英飞特光电在 2011 年末在册正式员工人 数为 120 人,仅 13 人从英飞特光电离职后进入公司工作。英飞 特光电在存续期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报告期内,除公司 在 2011 年度为英飞特光电代垫少量费用外(英飞特光电已于当 年度全部归还),公司不存在其他为英飞特光电代垫费用的情形。

3 、问题:说明报告期内佣金计提情况,核查是否已足额计 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落实情况:经项目组核查确认,公司已根据协议足额计提佣 金。佣金的发生系公司进行市场开拓的正常需要,公司已按照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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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约定支付佣金,且已将该等费用如实入账,不存在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的情形。

(五)问核讨论的主要问题、审核意见及落实情况

我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机构内 部控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进行了问核。内核办审核人员介 绍了底稿验收、中介验证情况和项目审核情况;内核负责人廖家 东等参与人员对保荐代表人刘建毅、顾盼针对项目重要事项的尽 职调查情况进行了问核,重点关注了尽职调查中对重点事项采取 的核查过程、手段及方式。

在听取保荐代表人的解释后,要求项目组进一步核实,并完 善以下问题:

1、问题:核实公司生产模式是否为定制,是否与库存较大 的业务特征相符,必要时修改披露。

落实情况:经核实,公司采取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即根据 客户的订单要求(如规格、数量、交货期等)安排生产,规格一 般包括输入电压、恒流 / 恒压 / 可调、输出功率、输出路数、输出 电压 / 电流、外壳材质、输入线材、是否配置防雷器等诸多参数, 不同客户或同一客户不同订单,上述参数均有差异。即使公司根 据订单安排生产,但考虑到产能、交货期等因素影响,公司各期 末均会保有一定量的库存。报告期各期期末,公司库存商品账面 价值分别为 2,659.05 万元、 2,516.51 万元、 3,383.77 万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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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2.40 万元, 2015 年末,公司库存商品大幅上升,主要原因 是随着公司销售规模的扩大,订单及备货量增加, 2015 年末库 存商品期后销售情况良好。

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一、(二)公 司的主要经营模式”中进行了修改披露。

2 、问题:补充披露生产成本构成。

落实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 层分析”之“十一、(二)营业成本分析”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问核人员经讨论,两名签字保荐代表人填写《关于保荐项目 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誊写该表所附承诺事项,并签 字确认。

(六)内核小组会议讨论的主要问题、审核意见及落实情况 1 、讨论问题: 20143 月末,公司机器设备账面价值 662.23 万元,在建工程账面价值 13,245.10 万元,该在建工程为公司在 滨江区投资的 LED 半导体照明产业基地项目。本次募集资金拟投 向“杭州滨江 LED 照明驱动电源研发及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以 下简称“滨江募投项目”) 38,323.26 万元,关注该募投项目与 公司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匹配关系。

项目组答复:公司固定资产中的电子及其他设备用于在线检 测等,与机器设备共同用于生产环节, 20143 月末,机器设 备与电子及其他设备的账面价值合计 2,152.30 万元。募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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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设备投入,可以缓解公司产能瓶颈,把握 LED 驱动电源行业 的战略发展机遇;同时设备自动化改造能够有效提高产品的品质 一致性和可靠性,并降低人工成本和减少对于人工的依赖。

公司的经营场所目前全部采用租赁的方式,募投项目建设自 有生产运营基地,可以节省租赁费用,并使生产经营场所布局得 到优化,从而降低整体运营成本。在建工程中部分归属于杭州滨 江 LED 照明驱动电源研发及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拟以募集资金 置换。

审核意见:核查募投项目金额与现有资产规模是否匹配,新 增产能是否面临不能消化的风险。

落实情况:根据项目组进一步核查,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十 节 募集资金运用”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对滨江募投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进行 调整,具体投资金额和内容亦同步调整,将滨江募投项目的三个 子项目减少两个生产性的项目,仅保留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研发 中心建设项目和桐庐募投项目投资内容和金额保持不变,目前公 司已对募投项目调整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并取得杭州高新区 (滨江)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变更通知书(滨发改体改 [2016]022 号)。

按照股东大会的授权,经董事会决议,根据预计募集资金情 况调整了募投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投资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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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审核意见:审慎、准确披露销售模式,进一步核查营销 体系的分类标准,确保客户分类有清晰、客观的依据。

落实情况:公司客户按照销售模式可划分为直销客户和分销 客户。公司在努力开拓直销客户的同时,积极开展与全球或地区 优秀分销商的合作。公司与分销客户的合作均为买断式销售,公 司与分销客户签订合作协议中,约定分销客户需遵守公司的区域 管理和价格政策等制度并承担产品售后服务工作,公司为分销客 户提供技术培训和销售推广支持。

报告期内, LED 驱动电源销售收入中,分销客户的销售占比 分别为 21.96%29.38%42.62%43.60% 。已在招股说明书“第 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一、(二)公司的主要经营模式”中进 行了修改披露。

3 、审核意见:核查矽力杰股权转让的真实性。

落实情况: 201242 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Guichao HuaJan L. Yang 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所持 有的矽力杰 100 万股股份转让给 Jan L. Yang201111 月, Jan L. YangGuichao Hua 达成转让意向后,因 Guichao Hua 个人资金需求, Jan L. Yang 提前向 Guichao Hua 支付了相应的 股权转让款。经项目组进一步核查, Guichao Hua 转让矽力杰股 权是真实的。

4 、审核意见:核查补贴政策对下游产业的影响,充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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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政策退出的风险。

落实情况:经核查,公司下游的 LED 照明行业为国家重点扶 持的节能环保产业,为推动该产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 列的鼓励性产业政策,主要包括示范工程、政府采购等,目前尚 未推出对 LED 灯具的直接补贴政策。

报告期内,政府补助对公司损益的累计影响金额为 3,370.69 万元,占利润总额的比例为 10.12% ,其中和 LED 产业直接相关 的政府补助为 1,587.18 万元,占政府补助的比例为 47.09% ,占 利润总额的比例为 4.77% 。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 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七)中国证监会问核关注事项

20166 月,中国证监会就发行审核中关注的问题召开了 问核会,主要问题包括发行人与茂硕电源的毛利率的差异、发行 人关联方与客户供应商的关系、发行人美国子公司的审计情况、 产品通过分销商是否实现最终销售情况、货款由第三方支付情 况、发行人重要客户情况、发行人佣金支付情况等。

落实情况:保荐机构成立了独立的核查小组,对上述问题进 行逐项核查,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了问核相关事项的专项核查报 告。

经核查, PE 机构及相关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投资的部分企业 (除茂硕电源外)为发行人的客户( 5 家)及供应商( 2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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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除茂硕电源外)占发行人报告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 为 0.29%0.37%0.44%1.12% ,占营业成本的比重分别为 0.00%0.31%0.09%0.02% ;发行人曾经的关联方茂硕电源在报告期 内与发行人的客户和供应商存在交易。其中与茂硕电源存在交易 的供应商占发行人 2013-20161-6 月的采购比例为 11.65%11.32%12.13%13.28% ,与茂硕电源存在交易的客户占发行人 2013-20161-6 月的销售比例为 18.56%12.12%10.95%13.43% 。由于茂硕电源与发行人属于同一行业公司,因此交易是 合理的;

发行人曾经的关联方英飞特光电曾经在 2011-2012 年与 发行人的供应商及客户存在交易,英飞特光电已于 201310 月 注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曾经控制的英飞特光电的 1 名离职职工 在发行人的客户华普永明中任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曾经控制的 英飞特光电的 2 名离职职工在发行人的客户杭州柏年智能光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任职。发行人的 1 名离职职工为发行人的客户上 海萨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并担任监事,发行人报告期内对 杭州柏年及上海萨盼的销售金额合计为 614.54 万元,占发行人 报告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0.37% ,对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影响很小。 (八)募投项目先期投入情况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发行人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 进度,使用自筹资金进行前期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用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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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换已投入项目的自筹资金。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入的投资项目共需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46,021.00 万元。 LED 照明驱动电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桐庐 LED 照明驱动电源产业化基地项目已经开工建设,截至目前,先期投 入主要为工程建设投资等,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银行借款。

(九)对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决策机制的核查意见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董事会及 股东大会审议的会议记录、决议等文件,发行人 2014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草案)》。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司章程(草案)》明确 规定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利 润分配具体政策、分红政策差异化调整、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 序、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修订等。发行人股利分配决策程序健 全、有效,有利于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社会公众股股 东在决策过程中的作用,有利于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 益,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发 行人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分红回报规划重视给予投资者 稳定的回报,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十)对发行人股东中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情况 本保荐机构会同发行人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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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 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就发行人股东中是 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及其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通过查阅股东工 商资料、访谈发行人股东、获取发行人股东决策机构及其决策程 序的证明文件,登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获取发行人股 东备案信息、查阅发行人股东管理人备案登记文件等方式,核查 了发行人股东是否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规 定的私募投资基金以及是否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了备案程序。

1 、经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浙江尚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浙江华睿泰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尚全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中科东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浙江华睿海越光电产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已经按照《私募 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完成备案。

2 、经核查,发行人股东中, Guichao Hua 、杭州誉恒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群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 州恒赢蚨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界定的私募投资基金,不需要履行上述备案程 序,具体情况如下:

1Guichao Hua 1 位自然人股东无需履行前述备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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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杭州誉恒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群英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员工持股平台或实际控制人持股平台且 实际控制人未通过该平台从事其他的投资活动。

3 )杭州恒赢蚨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主营业 务为实业投资而非主要从事投资活动。

(十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的核查情况 本保荐机构通过访谈发行人采购、生产、销售、财务和管理 人员,关注经营模式是否发生重大变化;通过查阅发行人采购合 同、销售合同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财务报表出具的 审计报告,复核发行人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 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情 况;通过查阅发行人税收优惠文件和相关法规,了解发行人适用 的税收政策。

经核查,自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出具 之日,公司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及销售情况未发生重 大变化,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未发生重大变化,税收政策以及其他 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公司整体经营情况良好。

(十二)对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核查情况

1 、对会计师专业意见的核查情况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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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的财务报告审计的主要工作底稿及对客户、银行的询证函, 评估了发行人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验证财务数据及审 计报告的可靠性;本保荐机构核查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 告、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 表、注册会计师对主要税种纳税情况出具的意见以及注册会计师 对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差异情况出具的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专项报告等各项专业意见 与本保荐机构的判断无重大差异。

2 、对律师专业意见的核查情况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的尽职调查工作底 稿,核对了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产权鉴证意见与招股说 明书的一致性。

经核查,律师出具的专业意见与本保荐机构的判断无重大差 异。

3 、对资产评估机构专业意见的核查情况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发行人整体变 更设立股份公司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对了所选用的评估方 法和主要评估参数。

经核查,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与本保荐机构的判断 无重大差异。

4 、对历次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核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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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荐机构查阅了自发行人设立以来各验资机构出具的历 次验资报告,核对了银行进账凭证。

经核查,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与本保荐机构的判断无重 大差异。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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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首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王 浩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刘建毅 顾 盼
年 月 日
其他项目人员:
成 政 周斌烽 肖文军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胡华勇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
曾 信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
胡华勇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何 如
年 月 日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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