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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ventronics (Hangzhou), Inc.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Jun 2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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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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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谨慎的立场, 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现就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 价格的独立意见

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 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 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 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调整。

二、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 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1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6月25日,该授予日符 合《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以及公司 《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激励计划》 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董事林镜女士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因林镜女士的配偶在授予 日2021年6月25日前6个月内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对林镜女 士的授予须在卖出行为发生6个月后,故林镜女士不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本次对林镜女士的暂缓授予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 象范围,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 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董事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向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 相关规定,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6 月 25 日,并一致同意以 5.567 元/股向 14 名激励对象授予 77.61 万股第一类限 制性股票,以 6.194 元/股向 170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487.473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同意暂缓授予林镜女士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共计 8.40 万股。

三、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 立意见

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原 6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 且已办理完毕离职手续,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我们同意公 司对本次已离职的 6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并同意公司按照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467 元/股予以回购。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竺素娥 孙笑侠 盛况

2021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