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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ventronics (Hangzhou), Inc.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Jun 2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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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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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杭州市富春路 308 号华成国际发展大厦 11、12 楼 电话:0571-89838088 传真:0571-89838099 邮编:310020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英飞特电子(杭州)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飞特”或“公司”)委托,就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就本激励计 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文件资 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所做出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 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 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三、本所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 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事项发表意见。 在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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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 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也不意味着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具备核查和评价的适当 资格。
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英飞特如下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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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经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全部资料、信息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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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并保证所有资料、信息和说明上的签名、印章是真实的;
2、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 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 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有关政府部门、英飞特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 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英飞特本激励计划的法律文件,并愿意依 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英飞特部分或全部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 见书内容,但英飞特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所为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 意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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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本次授予及相关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2021 年 5 月 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
2021 年 5 月 7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查<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了核查意见。
2021 年 5 月 25 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 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2021 年 6 月 2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 会认为本次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1 年 6 月 25 日为授予日,向 184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决定暂缓授予公司董事林镜女士第一类限制性股 票共计 8.40 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
2021 年 6 月 25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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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 会认为本次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调整和授予事项已经获得公司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根据《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 予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 2021 年 5 月 17 日实施完 毕,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激励计划 (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情况,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数量及授予价格做出相应调整: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由82.80 万股调 整为124.20 万股,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由473.50 万股调整 为710.25 万股,预留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由80.00 万股调整为 120.00 万股;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8.47 元/股调整为5.567 元/股, 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9.41 元/股调整为6.194 元/股,预 留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调整后的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调 整后的授予价格相同。
公司于2021 年6 月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 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954.45 万股调整为693.483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授予数量由124.20 万股调整为86.01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由 830.25 万股调整为607.473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 量由710.25 万股调整为487.473 万股,预留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 不予调整,仍为120 万股。激励对象由190 人调整为185 人。
根据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股东大会授权 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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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6 月 25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是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限制性股 票授予后 60 日内的交易日,且不在下列期间: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获授条件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方可 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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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林镜女士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经公司自查,林镜女士的配偶 在授予日 2021 年 6 月 25 日前 6 个月内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证券法》、 《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决定暂缓授予林 镜女士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共计 8.40 万股,在相关授予条件满足后再召开会议审 议林镜女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事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董事会确定本 次以 5.567 元/股向 14 名激励对象授予 77.61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以 6.194 元/股向 170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487.473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并暂缓授予林 镜女士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次激励计划 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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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英飞特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 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授予日的确定、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 调整等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 票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 行信息披露,尚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登记手 续。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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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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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马茜芝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鸣 姚轶丹
2021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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