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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ventronics (Hangzhou), Inc.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2

Jul 12,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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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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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 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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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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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第一章 声 明 ..................................................... 3 第二章 释 义 ..................................................... 5 第三章 基本假设 ................................................... 7 第四章 本次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 8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 18 一、限售期 ..................................................... 18 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 18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 20 第六章 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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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一章 声 明

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公咨询”)接受委托,担任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飞特”或“上市公司”、“公 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以 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并制作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在英飞特提供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以供英飞特全体股东 及有关各方参考。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英飞特提供,英飞特已向本 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次股权激励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 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股权激励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 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对本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3、本独立财务顾问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下述假设前提之上:国家现行法律、 法规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上市公 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英飞特及有关各方提供的文件资料真 实、准确、完整;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 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本次激励计划能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不存 在其它障碍,并能顺利完成;本次激励计划目前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制度无重 大变化;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4、本独立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本独立财务顾问完全 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同时,本独立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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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5、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6、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报告不构成对英飞特的任何投资建 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 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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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释 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英飞特、上市公司、公司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
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英飞特电子(杭
州)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信公咨询 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
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
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员工
授予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
交易日
授予价格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
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
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算
解除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
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可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
必需满足的条件
有效期 从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
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薪酬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自律监管指南》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
——业务办理》
《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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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元/万元 人民币元/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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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基于以下基本假设而提出: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英飞特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 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四)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股权 激励计划的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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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本次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并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2019 年 4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 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 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三、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6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对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了公告,于 2019 年 5 月 15 日至 2019 年 5 月 24 日期间对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通过书面或口头 形式向监事会进行反馈;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或 者其他信息提出异议的反馈。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审 核意见,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2019 年 5 月 30 日,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9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发布了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消息 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经自查,在公司 2019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五、2019 年 5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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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 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就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六、2019 年 7 月 25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 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限制性股票授 予日为 2019 年 5 月 30 日,授予价格为 3.70 元/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19 年 7 月 24 日。公司本次向 230 名激励对象授予 4,344,703 股限制性股票。至此, 公司已完成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七、2019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其中 1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 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 8,0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3.70 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 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八、2019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公 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其中 1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 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 6,0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3.70 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 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九、2019 年 12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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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公 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其中 3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 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 37,0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3.70 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 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十、2020 年 1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其中 3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 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 17,2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3.70 元/股,并 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 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2020 年 2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一)、 (二)、(三)、(四)》、《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 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对 8 名离职的原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68,2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股本总数和注册资本相 应减少,并对《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十二、2020 年 4 月 22 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 核确认,公司已完成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 8 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限制 性股票 68,200 股的回购注销登记手续。

十三、2020 年 5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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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就 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 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十四、2020 年 5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公 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其中 3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 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 18,0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3.70 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 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十五、2020 年 7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为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业绩指标等解除 限售条件已达成,满足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对符 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数量为 126.8219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6407%。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 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同时,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 2019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其中 2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 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 15,1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3.70 元/股。公司独立董 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 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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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2020 年 7 月 23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 《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预留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0 年 5 月 27 日,授予价格为 3.70 元/股,授予股份的上 市日期为 2020 年 7 月 22 日。公司本次向 43 名激励对象授予 724,933 股限制性 股票。至此,公司已完成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工作。

十七、2020 年 7 月 28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 《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 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216 名,均满足 100%解除限售条件,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26.8219 万股,本次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 2020 年 7 月 29 日。

十八、2020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公 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原 4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 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 104,0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3.70 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 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十九、2020 年 10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公 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原 6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 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 39,75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3.70 元/股。公 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对 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十、2020 年 11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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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公 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原 3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 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 29,5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3.70 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 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十一、2020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一)》。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公 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黄美兰女士、丁喆先生已当选公司第三 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 尚未解锁的共计 68,6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3.70 元/股,并支付中国人民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同时,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二)》。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原 1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 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 31,5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3.70 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 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十二、2020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一)、 (二)、(三)、(四)、(五)》、《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 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对 18 名离职的原激励对象持有的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06,350 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股本总数和 注册资本相应减少,并对《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 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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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2021 年 2 月 26 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审核确认,公司已完成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 18 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限 制性股票 206,350 股的回购注销登记手续。

二十四、2021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原 5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 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 147,85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3.70 元/股;同时,因 为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 名激励对象已身故(非因执行职务原因),公 司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4,200 股,回购价格为 3.70 元/股,并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 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十五、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于 2021 年 5 月 17 日实施完毕,公司以 当时总股本 197,725,450 股扣除存放在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 415,664 股后 的总股本 197,309,786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19 元,并以资本公积 金每 10 股转增 5 股。在公司实施 2020 年度权益分派前,董事会已审议通过《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但尚未办理 所涉及激励对象股份回购注销手续的,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应根据公司《2019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二十六、2021 年 6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原 6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 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 118,125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2.467 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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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 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十七、2021 年 7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 已经成就,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 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207 人,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 205.8205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69%。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 律师事务所对本议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十八、2021年7月28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 《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 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本次符合解除限 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07名,均满足100%解除限售条件,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为205.8205万股,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21年7月30 日。

二十九、2021年8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19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郑淑琳女士、任明明先生已分别当选为公司第三届 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事,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 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93,6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2.467元/股,并支 付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另,鉴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原3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30,480股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2.467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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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 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三十、2021年10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19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原2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 但尚未解锁的共计92,4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2.467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 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三十一、2022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原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 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5,4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2.467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 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三十二、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一)、(二)、 (三)、(四)、(五)、(六)、(七)》、《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 <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及2021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共计24名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原激励对象(其中1名原激励 对象既是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又是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821,130股进行回购 注销,公司股本总数和注册资本相应减少,并对《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其中涉及本次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23名,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718,23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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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2022 年 6 月 27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中的 5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个人原因离职、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等情形导致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或非因执行公务原因身故)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将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共计 29,58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2.467 元/股,并向其中 涉及身故的 1 名原激励对象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 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三十四、2022 年 7 月 8 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审核确认,公司已完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 24 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限制 性股票 821,130 股回购注销登记手续,其中涉及本次激励计划原 23 名激励对象 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 718,230 股。

三十五、2022年7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 案》。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三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经 成就,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 应的解除限售手续。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97人,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248.4285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84%。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 律师事务所对本议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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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 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限售期

“ ” “ 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本次激励计划 、《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 售期为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请解除限 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40%。公司 2020 年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预留部分 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24 个月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易日当日止,可申请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50%。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5 月 30 日,上市日为 2019 年 7 月 24 日,第三个限售期将于 2022 年 7 月 23 日届满。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5 月 27 日,上市 日为 2020 年 7 月 22 日,第二个限售期将于 2022 年 7 月 21 日届满。

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关于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 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如下:

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如下:
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满足条件的说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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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
述情形,满足解除限
售条件。
(三)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
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各考核
年度比
较基数
以2016-2018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及扣除
股权激励费用后的年均净利润作为比较基
数。X为2021净利润相比比较基数的增
长率。
考核的
会计年

2021
预设目
标值
A
65%
预设下

B
40%
考核指
标完成

X≥A
100%
B≤X<A
70%
X<B
0%
公司2021 年度归属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为18,197.78 万
元,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1,909.83万元,并
剔除股份支付费用
2,743.58万元后的净
利润为1.90亿元,较
2016-2018 年平均值
增长271.31%。满足
100%解除限售的业
绩条件。
各考核
年度比
较基数
以2016-2018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及扣除
股权激励费用后的年均净利润作为比较基
数。X为2021净利润相比比较基数的增
长率。
考核的
会计年
2021
预设目
标值
A
65%
预设下

B
40%
考核指
标完成
X≥A 100%
B≤X<A 70%
X<B 0%
(四)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
度实施。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合格
但有待改进、不合格五个等级。
考核等级
优秀
良好
合格
合格但有
待改进
不合格
解锁系数
100%
100%
70%
40%
0
本激励计划目前一
直在职且一直符合
任职资格条件的197
名激励对象个人绩
效考核评价均为优
秀或良好,满足
100%解除限售条
件。
合格但有
考核等级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待改进
解锁系数 100% 100% 70% 4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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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个人绩效 考核结果为“优秀”或“良好”,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对该限售期内可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考核为“合格”时则可对该限售期内可解除限售的 70%限制 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为“合格但有待改进”时则可对该限 售期内可解除限售的 40%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而考核为 “不合格”则不能解除该限售期内可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 股票。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 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 已成就,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将按照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1、本次符合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197 人,其中 17 名激励对 象既获授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也获授了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48.4285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部 分 211.3085 万股,预留部分 37.1200 万股,合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84%。

3、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具体如下: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姓名 职务 首次授予部分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
首次授予部分本
次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
首次授予部分剩
余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
F MARSHALL
MILES
董事、总经理 21.0000 8.4000 0
张华建 董事、副总经理 13.5000 5.4000 0
华桂林 董事 111.8250 44.7300 0
林镜 董事 12.0000 4.8000 0
贾佩贤 董事会秘书、副总
经理
13.5000 5.4000 0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
员(共计175 人)
356.4455 142.5785 0
合计 528.2705 211.3085 0

注:①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股份解除限售后截止本公告日,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 10 人发生异动,涉及首次授予部分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4.0650 万股。②2021 年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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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17 日,公司完成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的实施,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00 股,上述股 数相应调整,下同。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姓名 职务 预留授予部分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万
股)
预留授予部分本
次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
预留授予部分剩
余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
员(共计34人)
74.2399 37.1200 0
  • 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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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英飞特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解除限售的 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解除 限售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英飞特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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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仅为《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 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 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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