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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ventronics (Hangzhou), Inc.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6

Apr 25,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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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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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16 年度,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按照《公司法》、《公 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要求,从切实维护公司利益 和股东权益出发,认真履行了自身职责,对 2016 年度公司各方面的情况进行了 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成员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忠于职守,全面落实了各 项工作,未出现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现将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了 3 次会议,会议的召开、提案、出席、表决 及会议决议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 定。具体情况如下:

1、2016 年 2 月 2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本次会 议应到监事三人,实到监事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13-2015 年度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预案)》、《关于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关于 2016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授权董事长签署相关文件的议案》、 《关于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 2016 年度开展金融衍生品投资业务并授权董事长签署相关文件的议案》、《2016 年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方案》。 2、2016 年 9 月 29 日,在公司会议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本次会 议应到监事三人,实到监事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 案》、《关于公司出租房屋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部分自用房地产转为投资性 房地产的议案》。

3、2016 年 11 月 18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本次 会议应到监事三人,实到监事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 限公司最近三年一期《审计报告》、《监事会对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财务报表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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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事会对公司 2016 年度有关事项的监督检查情况

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对公司的依法运作情况、财务状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内部控制等进行了 认真监督和检查,情况如下: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决策程序,董事会对股 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情况及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等进行了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严格遵循了《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各项规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 内部控制制度并落实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能得到有效执行。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勤勉尽责,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 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和规范运作指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财务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认真细致地检查和审核了会计报表等财务数据,监事 会认为:公司财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内控制度健全、执行有效,财务结构合理、 财务状况良好。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 的有关规定,客观、真实、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中汇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2016 年度报告所载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监事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了监督和检查,认为:公司严格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使用募集资 金,并及时、真实、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项目和 承诺投入项目一致,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四)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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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在关联交易事项审批过程中,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关联交 易是在双方平等、公允的基础上协商确定的,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监事会认 为公司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五)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监事会对公司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报告期内,公司 不存在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 情形。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履行了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 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 为 1.73 亿元,实际担保余额为 1.2 亿元。

(六)收购、出售资产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有收购、出售重大资产情况。

(七)公司建立和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本公司建立和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情况进行了 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制度》。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严格规范信息 传递流程,并按制度的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地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进行登记备案。报告期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 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事件。

(八)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编制的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查阅公司 内部控制等相关文件,监事会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 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 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2017 年,监事会将继续加强落实监督职能,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公 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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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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