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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VENTISBIO CO., LIMITE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Nov 22,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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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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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二○二三年十一月
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 ”)治理 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下称“ 《管理办法》 ”)以及《益方生物科技 (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 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 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最多在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 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中至 少包括1 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或具有 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或具有经 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 年以上全职 工作经验的人士)。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 事人数。
第八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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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第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 中国证监会 ”)颁布的《管理 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具有 5 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 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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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负责人;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的股东(下称“ 提名人 ”)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 权利。
前款规定的提名人不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 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 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 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 董事会应当将上述内容通知全体股东。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 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6 年的,自该事实发 生之日起36 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 任职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连续2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 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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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或被解除职务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 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 其缺额后生效。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 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权利: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 以上同意。
第十八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薪酬与考核、审计、 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 计专业人士。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下称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本制度第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一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 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公司应当为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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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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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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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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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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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法发表 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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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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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董事会针对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 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 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 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除按 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 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 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 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 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 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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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 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 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 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 采纳;
(二)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应积 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董事会秘书应当确 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 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积极 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 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 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 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 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 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 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 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六)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 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 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 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 知时披露。
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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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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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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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 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
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时,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 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 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 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 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 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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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批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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