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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vengo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Oct 23,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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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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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的批露》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 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
(三)关联方如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表决;
-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 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 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对关联人的实质判断应从其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 等方面进行。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
-
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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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由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 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
-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
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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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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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 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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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
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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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 (一)根据与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
-
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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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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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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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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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供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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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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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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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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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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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债权、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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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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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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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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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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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划 分如下:
(一)交易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的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未达到第(一)项规定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决定。但是,公 司涉及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下,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 的关联交易事项除外;
(三)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下,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的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长决定。
第十条 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 项时,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 已经履行决策程序的交易事项,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按 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九条的规定。
已经履行决策程序的交易事项,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二条 董事会在审查有关关联交易的合理性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如该项关联交易属于向关联方采购或销售商品的,则必须调查该交易 对公司是否有利。当公司向关联方购买或销售产品可降低公司生产、采购或销售 成本的,董事会应确认该项关联交易存在具有合理性;
- (二)如该项关联交易属于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抵押和担保、管 理、研究和开发、许可等项目,则公司必须取得或要求关联方提供确定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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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法、有效的依据,作为签订该项关联交易的价格依据;
- (三)独立董事对该项关联交易所发表的明确的独立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属下列情形的, 不得参与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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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董事个人利益有关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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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个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或对关联企业有控股权的,该等企业与上市 公司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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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回避。
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就该等事项授权其他董事代理 表决。
第十四条 根据本章规定批准实施的关联交易,公司关联人在公司签署涉及 关联交易的协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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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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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决定。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修订,于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发布的有关规定相悖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订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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