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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vengo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2

Jul 27,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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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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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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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61 证券简称:远望谷 公告编码:2012-064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知于 2012 年 7 月 16 日以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出,2012 年 7 月 26 日在公司 T2-B 栋会议室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 6 人,现场出席董 事 5 人,独立董事张琪以通讯方式表决;公司全体监事列席会议。会议由董事长 徐玉锁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会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会议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2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 2012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见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二、会议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股东回 报规划事宜论证报告的议案》。

《关于股东回报规划事宜的论证报告》全文见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会议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公司未 来三年(2012-2014)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公司未来三年( 2012-2014 )股东回报规划》全文见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规划发表了同意意见。该议案需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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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审议。

四、会议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修订公 司章程的议案》。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案见附件,《公司章程》全文见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股东大会通知将另行公告。

备查文件:

  •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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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公司章程修订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深圳证监局深证局公司字〔2012〕43号文件精神,根据公 司制定的《关于股东回报规划事项的论证报告》和《未来三年(2012-2014年) 股东回报规划》,需对《公司章程》中涉及现金分红事宜的相关条款作出补充修 订,并在《公司章程》中加以载明。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 (三)本章程的修改;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 计总资产30%的;

  • (五)股权激励计划;

  •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修改为: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 (三)本章程的修改;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 (五)股权激励计划;

  • (六)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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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原条款: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的方式分配股利。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投资者的实际利益。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 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修改为: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 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 则:

  • 1、按法定程序分配的原则;

  •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的原则。

  •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公司积极实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 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 (三)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净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 公积金后剩余的净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 续持续经营;

  •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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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 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 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 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 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 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应当结合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的、必 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2、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 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 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 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 司档案妥善保存。

3、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 况及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通过。若公司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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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的预案,监事会应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4、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 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 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 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就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 增股本预案。

5、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 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 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1/2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6、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 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 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7、公司当年盈利但未作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需对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 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批准。

(七)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 和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 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 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 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如 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还应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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