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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GRATED ELECTRONIC SYSTEMS LAB CO., 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21

Nov 1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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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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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DeHengLawOffices

济南市龙奥北路 8 号玉兰广场 5 栋 8 层

电话:0531-81663606 传真:0531-81663607 邮编:250102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11F20210117-00004 号

致: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积成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刘媛律师、侯化雷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积 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 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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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2021年10月29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上刊登了《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公告”)。召开股东 大会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2021年11月16日14时,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山东省济南市花园路东段 188号公司一楼会议室举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 年11月1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召开股东大会公告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 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1年11月9日。

经本所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合法证明文件进行查验,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合计代表11名股东),代表股份 126,995,61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8133%,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剔除 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以下同)的25.192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有效时间参加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计5名,代表股份110,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15%,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8%。

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0名,代表股份34,354,067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6.7123%,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150%。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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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计11名,合计代表股份127,105,71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8348%,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5.2148%。

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与召开股东大会公告中所列明的议案完全一致。

经审核,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提案人、提案时间和方式、提 案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召开股东大会公告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表决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票经监票人、计票人清点,由监票人代表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并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表决结果比例 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小数):

审议通过了《关于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7,041,8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7%; 反对6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34,290,1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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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99.8140%;反对6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6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获得有效表决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代表、会议主 持人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股东及股东代表签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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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页为《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史震雷

经办律师:

刘 媛

经办律师:

侯化雷

2021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