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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GRATED ELECTRONIC SYSTEMS LAB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10,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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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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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 期、稳定的良性关系,实现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并积极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 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通过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本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接受投资者投诉并妥善处理投资者反映的问题;

2、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企业文化;

3、提高公司决策和经营的透明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诚信自律、 规范运作;

4、提高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公信力,树立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谋求投资 者对公司的长期支持,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长远利益的最大化。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 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3、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和投资者保护工作的负责 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投资者保护的职能部门,负 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及完成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工作内容。董事会办公 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信息披露工作,与投资者保持良好的日常沟通与交 流;具体落实公司各项投资者关系活动;及时总结并汇报资本市场动态及投资者 对行业与公司的看法及建议。

第七条 公司的其他各部门应协助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数据信息,并根据董事 会办公室的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资料搜集与整理。

第八条 公司的各部门、分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有义务 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需要提 供必要的支持,包括资料搜集与整理。

第九条 为董事会办公室提供资料的各部门或子(分)公司,应对所提供资 料的内容负责,应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方式和工作程序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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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投资者(包括在册的股东和潜在的投资者);

  • 2、证券分析师;

  •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 4、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 5、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包括:

  • 1、制度建设: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有关制度,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实施;

  • 2、内部研究:跟踪和研究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以及监管部

  • 门的法规,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合规地披露投资者进行投 资决策相关的信息;

3、定期报告:汇集公司财务、业务、法律等相关信息,组织、协调定期报 告和临时报告等的编制,审议公告印刷和分发工作;

4、筹备会议:筹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他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会议, 准备会议材料,按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决议公告;

5、投资者接待:组织公司职能部门,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 访等形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并调查研究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状况;建立投资者接 待登记制度,投资者问题及公司答复应予以记录以备查询;定期汇总投资者咨询 情况,对投资者关注的共同性问题及时上报公司,以便公司进行分析和研究,进 一步加强公司管理;定期或者在必要时,组织证券分析师和相关中介机构分析会、 网络会议、业绩路演、投资者见面会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机构投资者、 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联系,提高市场对公司的关注度;

6、投资者投诉处理:畅通投资者投诉途径,积极处理投资者投诉并落实处 理结果;

  • 7、投资者教育:引导投资者了解公司、理性投资;

  • 8、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跟踪并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

  • 管理人员和其他主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 9、公共关系: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深交所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和

  • 沟通,安排公司代表出席有关会议,维护公司形象,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 1、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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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等;

  • 2、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 3、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

  • 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 4、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

  • 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 5、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 6、企业文化建设;

    • 7、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 8、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 9、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10、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股东会;

  • 3、公司网站;

  • 4、电话咨询;

  • 5、媒体采访和报道;

  • 6、邮寄资料;

  • 7、实地考察和现场参观;

  • 8、广告和其他宣传资料;

  • 9、路演、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等;

10、问卷调查;

11、互动易平台。

第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 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 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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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公司不 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六条 对投资者的接待程序:

对于以电话、信函、传真、网站等形式提出问题的投资者,董事会办公室应 首先确定其来访意图。对于咨询公司投资信息的投资者,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 信息为公开披露信息,应及时予以准确、完整的回答;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 息为非公开披露信息,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探询公司敏感信息的投资者, 如果公司有统一答复的,应按照统一答复及时回答;如果公司没有统一答复的, 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投资者非常关心的问题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对于实地拜访的投资者,按照如下程序接待:来访信息→了解确认来访意图 和人员→安排接待方式和接待人员→接待准备和接待登记→接待、洽谈、回复等 →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对于重要的接待,应作接待记录、录音或录像。

第十七条 投资者接待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统一协调,公司有关部门、单位 应为接待投资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 对投资者投诉的处理程序:

公司公开受理投资者投诉的渠道包括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来访等, 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其它部门单位转办的投诉,投资者可以通过任何一种可 供选择的联系办法向公司提出投诉。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接到投诉后,应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核实 相关信息,并详细记录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等有关信息。公司应对 投诉人基本信息和投诉内容及资料进行保密,并在接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 否受理投诉事项,同时告知投诉人受理结果。对于决定受理的投诉事项,公司应 当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并告知投诉人处理结果;情况复杂需要延期办理 的,工作人员应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相关文件要求做好延期申请和情况汇报工 作,并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

本条仅适用于公司处理投资者涉及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投资者权 益保护相关的投诉事项。

第十九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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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说明会:

  •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

  • 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 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 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 息。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 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一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 开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 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 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 (四)公司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 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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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 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

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接待调研的部门或个人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相关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应告知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款规定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 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公司应立即报告深交所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 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 信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 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 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交所互动易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在互 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 的市场生态。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内部审核流程 如下:

1、问题收集整理。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互动易平台的投资者提 问,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进行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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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回复内容起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及其他相关人员,对 投资者提问进行研究并组织起草相关回复内容。对于投资者涉及公司各子公司、 各职能部门的提问,各子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回复内容的起草,并按照董事会秘书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 资料,保证所提供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充分,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回复内容审核。回复内容起草完成后,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及 时予以发布;如公司董事会秘书认为特别重要或敏感的回复,可视情况报董事长 审批。董事会秘书可根据实际情况,就有关信息发布和问题回复,征求外部咨询 机构意见。

4、回复内容发布。拟发布信息或回复内容经审批通过后,由董事会办公室 在互动易平台进行发布。凡未经审批通过的信息或回复不得在互动易平台进行发 布。

第三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 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 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积极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通过座谈会、公开课、讲座 论坛、户外活动等形式不定期开展专题投资者教育活动,与投资者积极对话,并 向投资者倡导理性投资的观念,提示投资风险,对防范非法证券期货、非法集资 进行宣传教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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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 投资者中的形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人员应当热情、耐心、平等对待每一位投 资者,并努力提高素质和技能。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应具备以下素质:

1、了解公司发展战略、管理、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状况以及公司所处行 业的基本情况,准确把握与投资者交流时的信息披露尺度;

  • 2、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和信息披露相关法规;

  • 3、熟悉证券法规及政策,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 4、具有较好的与投资者沟通的技能,有较强的协调能力;

  • 5、诚实守信,有良好的执业操守,不利用工作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求私利,

  • 不泄漏公司商业秘密和尚未公开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其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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