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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GRATED ELECTRONIC SYSTEMS LAB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10,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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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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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10 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 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 担保。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 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 本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的,应在其董 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根据有关规定应提交公 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担保对象为非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的,视同公司对外担保,公司应履行 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 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七条公司对外担保可实行有偿担保制度,提供担保的公司可向被提供担保的公司 收取合理的担保费。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八条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

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 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 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九条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条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 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 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 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 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二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 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采取前述风险控制措

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 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十三条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 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 负债率为 70%以上和 70%以下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 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四条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如每年发生 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 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担保人不是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被担保人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 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五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 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 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三章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 妥善保管,并及时通报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 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 限。公司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异常担保合同的,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公告。

第四章对外担保的持续关注

第十八条公司应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等,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 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 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十九条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 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条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 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对外担保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部应定期对公司的担保事项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重大决 策失误、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担保管理人员怠于行使职责,给 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时,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因被担保人不及时偿债,导致上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及时采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保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 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以下”“过”“低于”均不含 本数。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并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