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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GRATED ELECTRONIC SYSTEMS LAB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10,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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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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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 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并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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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 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在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具体 工作和有关联络与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
(五)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
(六)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
理人员予以纠正;
- (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
(八)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
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 (九)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
(十)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十一)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
-
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 提出建议。
第九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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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 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 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 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 得审议通过。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一条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 内部控制制度,规范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 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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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 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 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 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临时 股东会会议在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审计委员会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 易所备案。审计委员会应在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 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 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 股东会会议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 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会议以外的其他用途。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会议,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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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有权接受连 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书面请求,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 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 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 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在履行职权时,针对发现的问题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 (二)要求公司职能部门进行核实;
(三)对严重违反有关财务法规和制度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 罢免或解聘的建议。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二十条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相关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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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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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 次,临时会议由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召开。会议召开前 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 员主持。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 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 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 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 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以现场召开 为原则,在保障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 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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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 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 存。
第三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三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资料保存期限应不少于十年。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如无特殊说明,本细则中“以上”皆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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