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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GRATED ELECTRONIC SYSTEMS LAB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10,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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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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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10 月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 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 遵守。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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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上市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上市 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 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 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 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 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 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 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 以管理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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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 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 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 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 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 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 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 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二条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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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或 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 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 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交 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 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 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 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 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减持方式、 时间区间等。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 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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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 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 (三)收益的金额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 报告。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 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公司可依法免除其职 务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触犯法律的,依照有关法律交司法机关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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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所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本制度未尽 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并及时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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