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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GRATED ELECTRONIC SYSTEMS LAB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10,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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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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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重大信息 迅速、顺畅地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 信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内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 本公司或本公司的股票价格或其他证券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 形或事件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 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 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部门, 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包 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

  •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它关联人;

  • (五)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或接触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和下属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和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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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 (二)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 (三)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 1、购买或出售资产;

  •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 5、租入或租出资产;

  •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 7、赠与或受赠资产;

  • 8、债权、债务重组;

  •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 10、签订许可协议;

  •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

  •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

  •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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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关联交易事项:

  • 1、签署上述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 3、销售产品、商品;

  • 4、提供或接受劳务;

  • 5、委托或受托销售;

  • 6、存贷款业务;

  •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

  •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

上;

  •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

诉讼;

  •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 累计计算达到本条标准的,适用本条规定。

(六)其它重大事件:

  •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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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 6、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 7、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 8、破产;

  • 9、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 10、合并、分立和分拆;

11、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资产减值。

(七)重大风险事项:

  •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

序;

  •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

  • 资产的30%;

  • 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 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 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八)重大变更事项:

  • 1、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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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指定网站上披露;

  •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 3、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

  • 外融资方案;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 应的审核意见;

  • 5、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

  •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 6、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 响;

  • 7、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

  • 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8、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 9、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 10、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

  •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1、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 (九)社会责任风险事项

  • 1、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 2、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者通知;

  • 3、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 4、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具有负面影响的事项。

负有报告义务的部门和人员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董事会 办公室咨询。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拟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 化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其就转让事宜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 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出现有权机构禁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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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 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七条 公司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 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

(二)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报告义务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 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 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 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时立即以面谈、电 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尽快将与 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 息:

(一)部门或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负责人或下属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 重大事项时。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 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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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 断。如按规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履行相 应程序并公开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 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做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 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 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 或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 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 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 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 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或下属公司及人员 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 资料。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有报 告义务的人员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信息,应确保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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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也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各报告义务人可根据各部门或下属公司的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 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 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相应的指定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 各部门、下属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 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 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 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八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 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 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 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 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

形:

(一)不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 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十九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披露的重大信息、 经济指标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程度,追 究有关当事人的直接责任。违反有关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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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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