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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GRATED ELECTRONIC SYSTEMS LAB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Mar 1,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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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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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 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并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 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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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在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具体 工作和有关联络与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

  • 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 提出建议。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 计差错更正;

    •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 部控制制度,规范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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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 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 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 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 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 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职权时,针对发现的问题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 (二)要求公司职能部门进行核实;

(三)对严重违反有关财务法规和制度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 罢免或解聘的建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章 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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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书面资料:

  •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相关报告;

  •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 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由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召开。会议召开前七天 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 持。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以现场召开为 原则,在保障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 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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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 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 存。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资料保存期限应不少于十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如无特殊说明,本细则中“以上”皆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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