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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GRATED ELECTRONIC SYSTEMS LAB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Dec 2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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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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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2 年12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 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

  • 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 平;

  •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并及时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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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 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 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 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对上市 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 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不得为《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 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 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 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 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 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 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九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 二个月内,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 对外财务资助操作程序

第十条 向公司申请财务资助的单位应以其单位名义向公司提交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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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报告及其有权决策机关关于申请财务资助的决策文件,上述申请报告应由申 请单位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 财务资助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申请本次财务资助的原因,并在对申请单位资产品质、经营情况、行 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说明该财务资助事项的 利益和风险;

(二)主要财务指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申请单位资产总额、净资产、负债 总额、资产负债率、应收账款等;

  • (三)对本次申请财务资助的介绍:包括到款期限、偿还期限及利率等;

  • (四)对本次申请财务资助用途的说明;

  • (五)本次财务资助的偿还计划及偿还保证措施;

  • (六)上一个会计年度发生类似业务的金额;

  • (七)本次财务资助的其他股东的义务,包括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

  • 的关联关系及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如适用)。

第十二条 财务资助申请报告附件材料:

  • (一)申请单位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 (二)与公司签订的协议或合同样本;

  • (三)其它应提供的资料等。

第十三条 在申请单位申请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公司财务部进行审查、初核 后,公司财务负责人对申请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签署关于公司目前 的资金状况、近期资金安排、向申请单位支付财务资助后是否影响公司的运作、 申请单位的偿还计划和偿还保证措施是否合理或充分等的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该次财务资助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 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申请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复核,并将安排在最 近一次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 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 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财务资助手续; 财务部负责做好对被资助企业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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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信息披露事宜,并根 据财务资助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按照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提交公告文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充分披露所采取的风险防 范措施,包括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是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由第 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 力情况。

第二十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 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

  • 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 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 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 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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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并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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