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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GRATED ELECTRONIC SYSTEMS LAB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Sep 28,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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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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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构 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委员组成,其中2名为独立董事委员。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 上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召集人在委员内选 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提名委员会会 议组织工作。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权限为: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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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 (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 (五)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 (六)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 并提交董事会通过。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

  •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内部、人才市场以及其他渠道广

  •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 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提名董事候选人和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交董事候选人 和拟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书面材料;

  •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临时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提 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五天须将会议内容书面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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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1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至少应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1名委 员有1票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至少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必要时,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委员和代表对会议审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本制度未尽 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并及时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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