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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GRATED ELECTRONIC SYSTEMS LAB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0
Apr 20,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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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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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 理,进一步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和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切实保护 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 施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 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 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 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都应 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 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并经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正式公开。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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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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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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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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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快报、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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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公司股东大会议案、董事会议案、监事会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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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公司回购股份、利润分配或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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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公司重大权益变动和重大股权结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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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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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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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三十;
(二十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 赔偿责任;
(二十八)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不实传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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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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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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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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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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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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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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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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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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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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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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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登记与备案
第八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 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 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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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姓名、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证券账户、身份证号码、因何原因和/或从 何途径获取信息、获取信息的时间等。
第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 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 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 《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 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同一内幕信息事项截止到信息 公开前的整个流程,了解所涉及到的所有知情人员,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 表》并整理归档。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 东监管局进行报备。
第十一条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收购方、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内幕信息相关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杜绝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买卖公 司股票的行为,公司应防止其出现敏感期内及6个月内短线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 山东监管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
(一)公司在报送年报和半年报相关披露文件时,应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 情人备案表》;
(二)公司在报送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时,若有关方案 为高送转方案,应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
前述“高送转方案”是指,每10股送红股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超过6 股(含6股)。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再融资或并购重组等相关事项后,公司在报送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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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时,应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等相关事项后,公司在报送董事会决议 等相关文件时,应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
(五)出现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时,公司在首次报送相关事项文件时,应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 人备案表》。
第四章 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应加强对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 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十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需要将该 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并向该单位提供保密提示函,提醒 该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 向其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 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十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 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五章 保密制度及处罚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 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 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也不得将相关信息泄 露给亲属、朋友、同事或其他人;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 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 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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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须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 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 承诺。
第二十一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对外泄露公司内幕信息,或 利用公司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 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可追究 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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