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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GRATED ELECTRONIC SYSTEMS LAB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3

Jul 8,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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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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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39 证券简称:积成电子 公告编号:2013-034

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积成电子”或“公司”)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93 号”文核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744.8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2.5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218,1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6,000,000.00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212,100,000.00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中瑞岳华验字[2013]第0049 号《验资报告》。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青岛积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积成”)进行增资扩 股,增资金额中3,822 万元使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建设“智能 燃气自动化系统产业化项目”。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的规定,青岛积成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与公 司保荐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开户银行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以下称“民生银行”)和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 方监管协议》。具体事项如下:

一、青岛积成在民生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60101421002 4972,截止2013 年7 月5 日,专户余额为 38,22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青岛 积成智能燃气自动化系统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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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积成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上述募集资金须及时通知海通证券和积成电 子,并承诺存单到期后及时转入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 续存,并通知海通证券和积成电子。青岛积成存单不得质押。

二、青岛积成和民生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青岛积成作为积成电子的控股子公司及“智能燃气自动化系统产业化项 目”的实施单位,应遵守积成电子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 青岛积成和民生银行应当配合积成电子的调查与查询。

四、海通证券作为积成电子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青岛积成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海通证券应当依据《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积成电子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 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青岛积成、民 生银行和积成电子应当配合海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海通证券每季度对积成电子 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青岛积成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青岛积成、积成电子授权海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楠、杨唤可以随 时到民生银行查询、复印青岛积成专户的资料;民生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 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六、民生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青岛积成和积成电子出具对账单,并 抄送海通证券。民生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青岛积成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民生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海通证券和积成电子,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 单。

八、海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民生银行,同时按协议的要求向青岛积成、 民生银行和积成电子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 影响协议的效力。

九、民生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海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海通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青岛积成或积成电子 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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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协议自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 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海通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4年12月31日)后 失效。

特此公告。

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 年7 月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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