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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GRATED ELECTRONIC SYSTEMS LAB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3

Mar 26,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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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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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39 证券简称:积成电子 公告编号:2013-012

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 监许可[2013]93 号”文核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44.80 万股,每股发 行价格为人民币12.5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18,1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6,000,000.00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212,100,000.00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 情况已经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中瑞岳华验字 [2013]第0049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与保荐人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开户银行齐鲁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济南洪楼支行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以下统称“开户银 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事项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1、公司在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洪楼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 号为1174114000000014495,截止2013 年3 月20 日,专户余额为118,2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智能配电网自动化系统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 号为1601014210024921,截止2013 年3 月20 日,专户余额为94,900,000.00 元。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智能燃气自动化系统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 用于支付公司2013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生的发行费用(含应支付的中介机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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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其他发行费用共计1,000,000.00 元),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海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海通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 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海 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海通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海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楠、杨唤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 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海通证券。 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开户 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海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海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协议的要求向公司、开 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 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海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海通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 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海通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4年12月31日)后 失效。

特此公告。

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3 月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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