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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GRATED ELECTRONIC SYSTEMS LAB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3

Jan 16,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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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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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保荐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本保荐机构”)作为积 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积成电子”或“公司”)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 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经审慎尽职调查,就积成电子股东所持有的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发表如 下保荐意见: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1402 号”文批准,公司向社会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22,000,000 股,并于 2010 年 1 月 22 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为 64,000,000 股,发行上 市后总股本为 86,000,000 股。

公司于 2012 年 4 月 13 日实施了 2011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本 86,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2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 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总股本由 86,000,000 股增至 172,000,000 股。

截至目前,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66,244,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 例为 38.51%。

二、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持有人作出的各项承诺履行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作出的各项承诺

1、公司股东杨志强、王浩、严中华、王良、冯东、魏新华、孙合友、张志 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 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杨志强、严中华、王 良、冯东、孙合友、张志伟、王浩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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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份。

3、公司股东杨志强、王浩、严中华、王良、冯东、魏新华、孙合友、张志 伟已出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主要承诺:自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以及 全资子公司、拥有权益的附属公司及参股公司将不生产、开发任何与积成电子生 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积成电子经 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于任何与积成电子生产的产 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二)有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保荐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 了上述承诺,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上市公司对其不存在违 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 2013 年 1 月 22 日。

  •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66,244,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51%。

  •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 8 人。

  • 4、各限售股份持有人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备注
1 杨志强 8,969,600 8,969,600
2 王浩 8,969,600 8,969,600
3 严中华 8,645,200 8,645,200
4 王良 8,641,000 8,641,000
5 冯东 8,640,200 8,640,200
6 魏新华 7,706,800 7,706,800
7 孙合友 7,557,400 7,557,400
8 张志伟 7,115,000 7,115,000
合计 66,244,800 66,244,800

注:1、杨志强、王浩、严中华、王良、冯东、孙合友、张志伟七位股东现 任公司董事或监事,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 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 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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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2、严中华持有的股份中,有 7,200,000 股尚处于质押冻结状态;孙合友持有 的股份中,有 600,000 股尚处于质押冻结状态。

3、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公司股东杨志强、王浩、严中华、王良、 冯东、孙合友和张志伟对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共计 58,538,000 股追加锁定期限 12 个月,锁定期自 2013 年 1 月 22 日至 2014 年 1 月 21 日(详见《关于股东追 加承诺的公告》)。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持有积成电子限售股份的股东均已严格履行相关承诺;本次限售股 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公司对上述内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本保荐机构同意积成电子本次解除限售股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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