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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GRATED ELECTRONIC SYSTEMS LAB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0
Feb 8,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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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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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39 证券简称:积成电子 公告编号:2010-003
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 监许可[2009]1402 号”文核准,于 2010 年 1 月 11 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 2,200 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55,000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51,461.74 万元。 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于 2010 年 1 月 14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瑞岳华验字[2010]第 006 号《验资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 规定,公司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 南洪楼支行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天桥支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开 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公司与保荐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洪楼支行和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天桥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 条款如下:
一、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 南洪楼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天桥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分别 为:412345446708096001、1174114000000003813、531900013610909,该账户仅 用于公司数字化变电站自动化系统产业化项目、数字化电网调度综合应用系统产 业化项目、电能信息采集与管理系统产业化项目和超出项目需求的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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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海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海通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 海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海通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海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保国、易辉平可以随时到开户银 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海通证券。 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开户 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海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海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更换保荐代表人不 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海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海通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 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海通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2年12 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 年2 月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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