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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 30,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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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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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 A 股股票发行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八年A 股股票发行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德律书券(2008)字第017 号
中国·北京 二零零八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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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 A 股股票发行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目 录 第一部分 引言 —————————————————————————4 一、律师声明事项——————————————————————4 第二部分 正文 —————————————————————————6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6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6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6 四、发行人的设立——————————————————————11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11 六、发起人和股东——————————————————————12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12 八、发行人的业务——————————————————————12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3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13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13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14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14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14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15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15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16 十八、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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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16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17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17 二十二、结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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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八年 A 股股票发行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一、律师声明事项
根据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指意义上的“公司”、“股份公 司”或“发行人”)与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证 券法律服务协议书》,本律师作为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 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律师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条件,且 本律师未担任公司及其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存在影响本律师 发表法律意见独立性的情形。
本律师依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 号《公 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规则第12 号”)的规定, 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与本次股票发行、上市有关事实和 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 计、审计、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 报告、评估报告中某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律师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合法性作出了任何判断或保证。
本律师及本律师所在的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 实、有效性进行了核查、验证,审查了与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重 大事实和法律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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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人的设立、发行人的独 立性、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发行人的业务、 发行人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发 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发行人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变化、发行人的税务、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发行人募股 资金的运用、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发行人 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等。本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 表法律意见,保证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 大遗漏。否则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法律意见书出具以前,发行人提供了本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 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发行人并向本律师保证其所提 供的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本律师验证了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 原件的一致性,出具鉴证意见,对公司的生产地进行了现场考察,对有关事项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 事实,本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文件出具法律 意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 行人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 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 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律师已对有关招股说明书的内容再行审阅并 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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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经核查,发行人2007 年度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决议,批准本次 股票公开发行、上市。
(二)经本律师审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 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程序合法合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三)经核查,公司 2007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授权公司董事会就与公司本 次增资发行上市有关的事宜进行决策,授权范围、授权程序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经核查,发行人设立、历次增资及股东股权转让均履行了法定程序, 合法有效。
(二)经本律师核查,公司通过了历年工商年检,依法有效存续。
本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行人 2005 年、2006 年、2007 年通过企业年检,近三年合法存续、 持续经营。
(三)公司已发行和本次申请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 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同股同权,符合《公司法》第 127 条规定。公司本次拟申请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 2200 万股股票。
(四)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
发行人经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经营范围是专业从事电力自动化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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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的研发、生产、销售,主营业务包括电网自动化系统(含调度自动化、变电站 自动化)、配用电自动化系统和发电厂自动化系统。经核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首次向发起人发行的股份及定向增资发行的股份已募足,注册资 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和公司定向增资的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 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六)发行人的股权清晰,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七)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拟公开发行2200 万股股票,本次申请发 行新股后社会公众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符合证券法规定。
(八)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 责。
(九)经本律师核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7 年对发行人进行了为期4 个月的辅导,在此期间,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讲座、讨论等形式 集中学习股票发行上市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并取得了良好的考试成绩,通过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检查验收。
本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 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 任。
(十)依据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8 年1 月10 日中瑞岳华专审 字[2008]第024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重大方面有效运 行,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本律师审核认 为: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十一)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行为:
1、发行人最近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 证券;在36 个月前发生的违法行为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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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最近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发行人最近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
4、发行人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发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发行人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十二)经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 序,不存在为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十三)根据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8 年1 月10 日出具的中瑞 岳华审字[2008]第11066 号《审计报告》和中瑞岳华专审字[2008]第024 号《内 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本律师核查认为: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没有 资金被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 的情形。
(十四)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经核查,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8 年1 月10 日出具的中瑞岳华 审字[2008]第11066 号《审计报告》为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在最近三年 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规定。
(十五)根据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8 年1 月10 日出具的中瑞 岳华审字[2008]第11066 号《审计报告》并经本律师核查认为:发行人资产质量 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十六)根据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8 年1 月10 日出具的中瑞 岳华专审字[2008]第024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本律师审核,发行人的内 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有效运行,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 鉴证报告。
(十七)根据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8 年1 月10 日出具的中瑞 岳华审字[2008]第11066 号《审计报告》并经本律师核查认为:发行人编制财务 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 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未随意变更。
(十八)根据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8 年1 月10 日出具的中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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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华审字[2008]第11066 号《审计报告》并经本律师核查认为:发行人完整披露 了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了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 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十九)发行人符合下列股票发行上市的条件:
1、发行人最近3 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 计超过人民币3000 万元(以下币种除明示外均指“人民币”)。
根据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8 年1 月10 日出具的中瑞岳华审字 [2008]第11066 号《审计报告》,股份公司2005 年度净利润为15,508,104.98 元,2006 年度净利润为22,737,877.97 元,2007 年度净利润为29,730,483.24 元,公司经营业绩连续三年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累计超过3000 万元。
2、发行人最近3 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5000 万元,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 亿元。
根据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8 年1 月10 日出具的中瑞岳华审字 [2008]第11066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005 年度 为7,969,478.39 元,2006 年度为26,915,185.03 元,2007 年度为24,079,296.50 元,累计超过5000 万元;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2005 年度为164,299,313.95 元, 2006 年度为173,169,506.04 元,2007 年度为246,502,003.45 元,累计超过3 亿元。
3、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上市前股本总额为6400 万元,不少于人民币3000 万元。
4、发行人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根据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8 年1 月10 日出具的中瑞岳华审字 [2008]第11066 号《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为 171,642,967.37 元,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为3,041,141.23 元,无形资 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5、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二十)根据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8 年1 月10 日出具的中瑞 岳华专审字[2008]第023 号《纳税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并经本律师核查,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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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财政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 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二十一)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 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二十二)根据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8 年1 月10 日出具的中 瑞岳华审字[2008]第11066 号《审计报告》并经本律师审查核实:发行人申报文 件中没有下列情形:
1、 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 2、 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3、 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二十三)经核查,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发行人不存 在下列影响其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 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 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 发行人最近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客户有重大依赖。
4、 发行人最近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 资收益。
-
5、 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
-
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二十四)经核查,发行人本次申请公开发行、上市股票已与海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签订股票承销协议。
(二十五)经核查,发行人承诺将按法律法规要求与银行签订股款代收协议, 建立募股资金专用账户。
(二十六)经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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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股票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经核查,发行人是整体改制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设立的 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有权部 门的批准。
(二)经核查,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改制重组安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纠纷。
(三)经核查,发行人设立过程中资产评估、验资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经核查,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经核查,山东鲁能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0 年8 月10 日在山东省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经本律师核查,发行人业务独立于股东及其控制的其它企业。
(二)根据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8 年1 月10 日出具的中瑞岳 华审字[2008]第11066 号《审计报告》并经本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三)经本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采购、生产、销售系统。
(四)经本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五)经本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六)根据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8 年1 月10 日出具的中瑞岳 华审字[2008]第11066 号《审计报告》,并经本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七)经本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原材料采购、产品生产和销售 体系,自主签约、自主结算,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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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起人和股东
(一) 经本律师核查,公司发起人或股东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发起人或股东资格。
(二)经本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人数、住所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经核查,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将上述资产投 入公司不存在法律障碍。
(四)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发起人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 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
(五)经核查,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已由发起人转移 给发行人,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障碍和风险。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经本律师核查,发行人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出资的产权界 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和法律风险。
(二)经本律师核查,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合法有效。
(三)经本律师核查和各股东确认,除王浩、张志伟、王培一外,公司其余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的股份无质押或冻结情况, 不存在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经核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二)经核查,发行人未在大陆以外从事生产性经营活动。
(三)经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在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转变。
(四)经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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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经核查,发行人通过历年工商年检,依法有效存续,根据法律、法规 及发行人的现行章程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根据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8 年1 月10 日出具的中瑞岳 华审字[2008]第11066 号《审计报告》确认并经本律师核查,公司与关联方的关 联交易符合公平原则,不存在关联交易定价不公允或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 的情况,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公司利润的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已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公司和小股东的利益。
(二)经本律师核查,发行人在公司章程和其他制度中规定了明确的关联交 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三)经本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股东已 承诺将不与公司产生同业竞争。
(四)经本律师核查,发行人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 行了披露。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经本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及部分机器设备、 专利权、商标权等财产已合法取得产权,且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公司除因向银行贷款将部分土地使用权和部分房屋产权抵押,行使所 有权受到限制外,对其他部分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不受限制。
(三)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土地使用权、房屋出租事项。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经本律师核查,发行人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已经履行完毕的重大 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风险,上述合同主体一方均为发行人,不存在潜在纠 纷,合同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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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环境保护局、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高新开发 区分局、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证明及本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 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本律师审核了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担保 的情况,详细陈述见《律师工作报告》“内容九”。
(四)经本律师核查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其他应收、应付款因正常的生产 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近三年,公司未发生任何重大资产重组和收购行为。
十三、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经本律师审查,发行人章程或章程(草案)的制定及近三年的修改已 履行法定程序。
(二)经本律师审查,发行人的章程、章程(草案)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章程及章程(草案)不存在歧视或限制中小股 东权利的条款。
(三)经本律师审查,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按《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 相关规定修改,未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删除或修改。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经本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公司 组织机构。
(二)经本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 则,该议事规则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经本律师审查,发行人已建立、健全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独 立董事及董事会秘书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四)经本律师审查,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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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律师审查,发行人历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表决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经本律师审查,发行人历次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表决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
(五)经本律师审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
-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经本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未有以下情形:
第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第二,最近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 个月内受到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第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二)经核查,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和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履行了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 变化。 实际控制权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经核查,发行人设立独立董事,其任职资格、职权范围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经本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经本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补 贴、资金扶持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根据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济南市地方税务局高新 区分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律师核查,发行人近三年依法纳税,不存在被税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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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经本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有关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经本律师核查,发行人近三年未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而被处罚。
(三)经本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近 三年没有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经本律师核查,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已获得有权部门的批准和授权。 (二)经本律师核查,发行人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经本律师审核:
1、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于电力自动化生产,产业方向明确,未脱离其主营 业务。
-
2、发行人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
-
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相适应。
3、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投资管理、环境保护、 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4、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 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5、发行人已经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 的专项账户。
- 6、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要的厂房设备已落实。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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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前述本律师对发行人的业务及发行人募集资金投向核查的内容, 本律师认为发行人募投项目及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
(二)经本律师核查,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经本律师核查,发行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含5%)的主要股东、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 件。
(二)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杨志强、总经理王良的承诺及本律师核查,上述二 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不存在其可预见的重大诉 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律师已审阅招股说明书,特别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引用的法律意见书 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已审阅。
经本律师审查,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对已发生的事实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以及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结论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法定条件,不存 在影响其股票发行、上市的重大法律障碍。
5–1–17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 A 股股票发行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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