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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GRATED ELECTRONIC SYSTEMS LAB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09
Dec 30,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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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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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度 A 股股票发行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八年A 股股票发行上市 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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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12 层 邮编:100032
电话:(86)010-66575888 传真:(86)010-6523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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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度 A 股股票发行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八年A 股股票发行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
德律书券(2008)字第017-4 号
致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担任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或“公司”)二零零八年A 股股票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发行人2008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向项目<数字化变电站自 动化系统>建设地点的议案》。针对与之相关的尚需进一步发表意见的法律事项, 本所经办律师核查验证了发行人提供的相关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验 证了副本材料、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发行人股东大会已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议,批准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部分内容变更
(一)2008 年 8 月 20 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募集资金投向项目〈数字化变电站自动化系统〉建设地点的议案》,并决 定将本议案提交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2008 年 9 月 6 日,发行人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募集资金投向项目<数字化变电站自动化系统>建设地点的议案》。
发行人股东大会通过的该项决议对募集资金项目 “数字化变电站自动化系 统产业化项目”所需的原计划新购2400 平方米的生产厂房变更为全部在同一楼 座(济南华阳路69 号济南高新开发区创业园1 号6 楼)租用房屋作为生产车间 及研发场所。为此,需对该项目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1.“数字化变电站自动化系统产业化项目”的总投资额由6166 万元变更为 5626 万元。
(1)“数字化变电站自动化系统产业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中原购买房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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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度 A 股股票发行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
540 万元不再发生,对应的场地改造费用505 万元由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改列到“人 员及其它投资”项目,作为递延资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含无形资产)由3216 万元变更为2171 万元,
- (2)人员及其它投资由1850 万元变更为2355 万元。
2.本次公开发行股票预计募集资金总额由15079 万元变更为14539 万元。
3.发行人已与相关权利人签订合同编号为GF-2000-0602 的《房屋租赁合 同》,租期截至2013 年2 月17 日。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本律师核查 认为,公司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程序合法、合规;决议内容合法、 有效。
二、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内容变更已获得有权部门的批准
数字化变电站自动化系统产业化项目投资总额为5626 万元,租用并改造厂 房2400 平方米,建设生产加工设备生产线两套、检验测试和环境实验设备各一 套。形成年产数字化变电站自动化系统1000 套的生产能力。该项目于2008 年9 月23 日在济南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登记备案,备案号为济发改高技备[2008]008 号。该项目于2008 年9 月24 日在济南市环境保护局取得文号为济环建管函 [2008]332 号的“关于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数字化变电站自动化系统产业 化项目建设地点及规模的请示的函复”。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核查认为 ,发行人本次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开合法、 合规;内容真实、有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内容变更合法有效。发行人符合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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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度 A 股股票发行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八
年A股股票发行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之签署页)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王 丽 承办律师:
张 恋 华 承办律师:
伍 英 菲
二○○八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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