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INTEGRATED ELECTRONIC SYSTEMS LAB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5

Oct 10, 2025

54384_rns_2025-10-10_b19d79eb-bc5f-41cf-9a5a-6984acc37df0.PDF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任期届满、解任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或因独立董事辞任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 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 任的,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辞职生效。有 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五条 董事会收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报告后,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 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 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 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

1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起解任生效。向股东 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提案方,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股东会审议解 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三章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七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 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 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

第八条 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公司应全面梳理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业绩承诺、股份锁定承诺、 解决同业竞争承诺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对其在任职期间作出的未履 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仍需继续履行。公司应对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履行 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若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公司有权采取法律 手段追责追偿。

第四章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 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 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 有效。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 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 业竞争等义务。

第十一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 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2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等 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 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三条 任职期限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离职守使公 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 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公司应形成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 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 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