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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GRATED ELECTRONIC SYSTEMS LAB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3
Aug 5,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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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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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39 证券简称:积成电子 公告编号:2013-037
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 2013 年 8 月 5 日在公司 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 2013 年 7 月 30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 议应到董事 9 人,实到董事 8 人,孙合友先生委托杨志强先生代为表决。会议由 董事长杨志强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列席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会议作出决议如下:
一、会议以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关于修改<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修改后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会议以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投资金额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3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投资金额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均出具了明确同意 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会议以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关于用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3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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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均出具了明确同意 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会议以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关于用募集 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 司 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详 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均出具了明确 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会议以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关于重新聘 任201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
鉴于公司原聘任的审计机构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国富 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并,合并后名称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原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员工及业务转移到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并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的名义为客户提供服务。
为保持公司审计业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董事会拟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3 年度审计机构。
六、会议以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关于召开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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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改前后对照表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原第一条: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为加强、规范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 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为加强、规范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 号:募集资金使 用》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
| 增加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12个月。 (一) 投资的产品需符合以下条件: 1、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二)原则上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应当为商业银行,并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按照《股票上市 规则》第九章、第十章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且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三)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详细披露募集资 金闲置的原因以及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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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不利因素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 示风险,并披露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 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 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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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第十七条: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 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五)保荐机构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六)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 交易所并公告。 超过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
第十八条: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 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使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过去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并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 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 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 司债券等的交易。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
| 原第二十四条: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 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 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 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 投资额1%的,可以不履行前款程序,但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 |
第二十五条: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 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 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 投资额1%的,可以不履行前款程序,但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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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第十八条、二十一条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第十九条、二十二条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增加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前,拟将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 动资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募集资金到帐超过一年; 2.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3.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5.公司应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 资并对外披露。 增加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 募资金”)的,超募资金应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经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的进行使用: 1.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2.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3.归还银行借款; 4.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5.进行现金管理; 6.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超募资金在尚未使用之前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超募资金的使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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