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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GRATED ELECTRONIC SYSTEMS LAB 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2

Dec 2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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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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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2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内 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三条 依据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公司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审计部。审计部是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在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四条 审计部应当配备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 的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审计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负责人 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六条 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 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

第七条 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 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九条 除涉密事项外,审计部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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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 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 会。检查发现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 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六)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的权限包括:

(一)制订内部审计规章制度,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生产经营计划、财务 预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人员进行询问,审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 的凭证、账表、文件,现场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复制有 关文件和资料等;

(四)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向公司提出追究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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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的建议;

(五)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重大合同 等有关会议;

(六)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 (七)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第四章 审计工作与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 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 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作为计划必备内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通常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 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 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十六条 审计工作程序:

(一)对需要审计的事项,由公司审计部就审计程序及其时间安排等拟定项 目审计计划,并经审计部负责人批准。

(二)审计部在实施审计前,应当以审计通知书的形式通知被审计单位或个 人接受审计。审计通知书应根据经过批准后的审计计划编制。审计通知书应在实 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三)审计方式可以采取就地审计和送达审计。送达审计的被审计单位应按 规定报送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

(四)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对象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询问,取得 有效的证明材料,并作详细记录。

(五)审计人员应在审计实施结束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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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结论与建议,出具审计报告。

如有必要,审计人员可以在审计过程中提交期中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有效的 纠正措施改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在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向被审计单位适当管理层征求意 见。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持有异议的,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进行研 究、核实,必要时可修改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经审计部负责人复核后,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十八条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 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 第十九条 审计部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 及有关领导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可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一)拒绝、拖延提供或销毁与审计事项有关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审计监督检查的;

  •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 (四)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 (五)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 (六)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 (七)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

严重的调离审计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 (一)泄露有关审计机密的;

  • (二)泄露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四)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

  • (五)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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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对忠于职守、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 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由审计部提请公司有关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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