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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GRATED ELECTRONIC SYSTEMS LAB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21

May 1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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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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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DeHeng Law Offices 济南市龙奥北路 8 号玉兰广场 5 栋 8 层 电话:0531-8166 3606 传真:0531-8166 3607 邮编:250102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11G20200038-00001 号

致: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积成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刘媛律师、侯化雷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积成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 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2021年4月24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公告”)。召开股 东大会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会议出席对 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2021年5月17日14时,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山东省济南市花园路东段188 号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举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1年5月17日上 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1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召开股东大会公告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 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1年5月10日。

经本所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合法证明文件进行查验,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名,代表股份159,611,565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31.663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有效时间参加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计1名,代表股份1,0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计9名,合计代表股份159,612,6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634%。其 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 同)共计6名,代表股份38,270,7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920%。

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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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与召开股东大会公告中所列明的议案完全一致。

经审核,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提案人、提案时间和方式、提 案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召开股东大会公告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表决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票经监票人、计票人清点,由监票人代表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并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表决结果比例 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小数):

(一)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59,611,56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 反对1,0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59,611,56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 反对1,0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59,611,56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 反对1,0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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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159,611,56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 反对1,0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0股。

(五)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159,611,56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 反对1,0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8,269,6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73%;反对1,0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0.0027%;弃权0股。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9,611,56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 反对1,0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8,269,6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73%;反对1,0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0.0027%;弃权0股。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9,611,56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 反对1,0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8,269,6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73%;反对1,0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0.0027%;弃权0股。

(八)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59,611,56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 反对1,0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0股。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等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9,611,56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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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1,0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0股。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投资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9,611,56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 反对1,0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8,269,6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73%;反对1,0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0.0027%;弃权0股。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9,611,56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 反对1,0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0股。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9,611,56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 反对1,0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0股。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9,611,56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 反对1,0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0股。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9,611,56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 反对1,0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0股。

本次股东大会第(十一)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均已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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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代表、会议主 持人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股东及股东代表签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页为《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史震雷

经办律师:

刘 媛

经办律师: 侯化雷

2021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