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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GRATED ELECTRONIC SYSTEMS LAB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3
May 10,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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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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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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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3777 号中润世纪广场5 栋6 层 邮编:250014
电话:(86)531-81663606 传真:(86)531-8166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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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积成电子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JN-20130510-1号
致: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积成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刘媛律师、刘 亮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积 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13年4月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召开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2013年4月10日,公司在《证券时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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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积成电子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 召开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公告”)。召 开股东大会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会议出 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2013年5月10日上午9:00,本次股东大会在公司会议室举行。会议召开的实 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公告所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召开股东大会公告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3年5月6日。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人,所持(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数为118,888,7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7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证明。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保 荐机构代表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主持,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与召开股东大会公告中所列明的议案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提案人、提案时间和方式、提案内容均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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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召开股东大会公告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记名投 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票经监票人、计票人清点,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并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8,888,7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0股;弃权0股。
- 2、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8,888,7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0股;弃权0股。
- 3、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8,888,7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0股;弃权0股。
- 4、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8,888,7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0股;弃权0股。
- 5、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118,888,7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0股;弃权0股。
-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8,888,7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0股;弃权0股。
- 7、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1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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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118,888,7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0股;弃权0股。
8、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18,888,7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0股;弃权0股。
9、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8,888,7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0股;弃权0股。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通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签名,会议 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董事、记录人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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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积成电子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页为北京市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 帆
经办律师:
刘 媛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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