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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GRATED ELECTRONIC SYSTEMS LAB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12

Apr 6,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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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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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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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3777 号中润世纪广场5 栋6 层 邮编:250014

电话:(86)531-81663606 传真:(86)531-8166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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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积成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袁凤律师、张彦博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积成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 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和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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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12年3月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 开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012年3月10日,公司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 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公 告(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公告”)。召开股东大会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2012年3月31日上午9:00,本次股东大会在位于山东省济南市花园路东段188 号的公司办公楼会议室举行。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召开股东 大会公告所披露的一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召开股东大会公告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 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1人,所持(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数为57,052,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6.3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证明。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 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主持,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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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与召开股东大会公告中所列明的议案完全一致。

经审核,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提案人、提案时间和方式、提案 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事项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 表决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票经监票人、计票人清点,由本次股东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

1、《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57,05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0股;弃权0股。

  • 2、《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57,05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0股;弃权0股。

  • 3、《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57,05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0股;弃权0股。

  • 4、《201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57,05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0股;弃权0股。

  • 5、《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7,05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0股;弃权0股。

  • 6、《关于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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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为:同意57,05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0股;弃权0股。

  • 7、《关于聘请201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7,05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0股;弃权0股。

8、《2011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57,05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0股;弃权0股。

  • 9、《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7,05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0股;弃权0股。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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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刘玉琴

经办律师:

袁凤

经办律师:

张彦博 2012 年3 月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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