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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GRATED ELECTRONIC SYSTEMS LAB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0
Apr 27,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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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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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济南分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济南分所
关于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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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济南分所
济南市市中区顺河街176 号齐鲁银行大厦26 层 邮编:250001 电话:(86)531-86113188 传真:(86)531-86073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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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济南分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济南分所
关于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济南分所受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委托,指派袁凤律师、刘媛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09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 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规则》”)、《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以及《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 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 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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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济南分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10 年3 月3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召开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010 年4 月2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 潮资讯网上刊登了《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的公告(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公告”)。召开股东大会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 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参加会议的办法等事项。
2010 年4 月24 日(星期六)上午9:00,本次股东大会在山东省济南市花 园路东段188 号公司一楼会议室举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 他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公告所披露的一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召开股东大会公告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 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3 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为61,910,6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1.99%。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出席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持有有效证明文件。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保荐机构代表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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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济南分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事项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 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票经监票人、计票人清点,由本次股东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
1.《200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61,91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 股,弃权0 股。
- 2.《200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61,91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 股,弃权0 股。
3. 《200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61,91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 股,弃权0 股。
4. 《2010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61,91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 股,弃权0 股。
5. 《200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1,91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 股,弃权0 股。
6. 《关于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1,91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 股,弃权0 股。
7. 《200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61,91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 股,弃权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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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济南分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关于聘请2010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1,91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 股,弃权0 股。
9. 《2009 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61,91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 股,弃权0 股。
上述第1-9 项议案均以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1/2 以上同意,获得通过。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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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济南分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济南分所关于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济南分所
承办律师:
袁凤
承办律师:
刘媛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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