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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pur Software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4
Jan 14,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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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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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00756 证券简称:浪潮软件 公告编号:临 2024-008
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鉴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浪 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对现行《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 制度》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 |
|---|---|
|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
| 第一条为规范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 | 第一条为规范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 |
| 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防范资金 | 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 |
| 使用风险,提高其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的 | 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 |
|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
|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 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 |
| 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 |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
| 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
| 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 | 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
|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等有关 | 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及 |
|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 | 规范性文件和《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
| 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 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 |
| 度。 | |
| 第六条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 | 第六条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 |
|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
|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对公司 |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
|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 | 等文件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 |
| 督导工作。 | 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
| 第八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 | 第八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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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 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 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 资金专户; 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 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 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1 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 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 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 务顾问; “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 (四)公司1 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 知保荐机构; 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
“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 (四)公司1 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 知保荐机构; 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 集资金专户资料; “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 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任。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
任。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 个交易日内报 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
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 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 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 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 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监管方式 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 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 个交易日内报 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 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 |
|---|---|
|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 | |
| 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 | |
| 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 |
| 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 | |
| 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 |
| 第九条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 | 第九条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 |
| 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应 | 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
| 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 | 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 |
| 面报告。 | 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
| 第十三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 | 第十三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 |
| 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 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
|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 |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 |
| 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 保本型产品; |
|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 |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 |
| 划正常进行。 | 划正常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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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 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 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募集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募集说 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 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 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 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 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 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 变更。 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 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更,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并履行 并在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 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 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 变更的其他情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 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变更募投项目 实施地点,不视为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可免 于履行股东大会程序,但仍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及时公告变更实施主体或地点的原因及保 荐人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募集说 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 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 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 变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 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 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 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 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 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并公告以下内容: 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 提示(如适用); 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者 (六)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 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的说明; 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 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 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 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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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 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 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 用情况。经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独立 委员会或者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 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 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 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2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如鉴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如鉴 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 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 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 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 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 定、修改和解释。本办法将随着募集资金管理政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策法规的变化而适时进行修改或补充,并报股东 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将随着募集资金管理政策法 大会批准,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规的变化而适时进行修改或补充,并报股东大会 实施。 批准,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 施。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新增一条为 第三十三条 ,具体内容如下: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本次修改后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1月修订)》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生效施行,现行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5年6月23日修订)同时废止。详见同日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1月修订)》。
特此公告。
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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