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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NUOVO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Jul 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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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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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1 年7 月修订)

为进一步完善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成员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 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 规范运作,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 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二条 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 士。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 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 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至少占三分之一。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 事的资格;

  • (二)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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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 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 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 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 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 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 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 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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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 (八)最近一年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 存在其他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 (九)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的相关规定,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第五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 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 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 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 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 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对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不能作 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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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 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已连续任 职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候选人。

(五)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 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 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 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六)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 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 《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 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在改选的新独立董事就任前,该独立 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 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 召开股东大会的,该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第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一)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 《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 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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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

  • 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并出具独立意见前,可以聘请中 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 3、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4、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 会审议;

  • 5、提议召开董事会;

  • 6、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 7、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

  •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 (二)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特别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

  • 分之一以上同意。

  • (三)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

  • 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 (四)如果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时,独 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 (一)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应当出具 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 1、提名、任免董事;

  •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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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

  • 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5、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 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 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6、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 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 者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 效措施回收欠款;

  • 7、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 8、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

  • 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 9、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10、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所发 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1、同意;

  • 2、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3、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 4、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三)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 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 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八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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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 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 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 见或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 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九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 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 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大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十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每年安排合理 的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 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 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 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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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 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

  • 独立董事辞职的;

  •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时,二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

  • 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 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针对上述情形对外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于披露前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 露,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

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 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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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督促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持续 督导义务,发现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未勤勉尽责的,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 立董事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忠实履行 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 明并实行回避。

第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和 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 料。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一)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 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 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 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 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 存五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 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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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 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 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 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 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 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的修订由公司董事会拟订修改草案,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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