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INNOVATION NEW MATERIAL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6

Aug 25, 2016

56677_rns_2016-08-25_aabdcd5a-15d8-4f18-8558-78300d1373b8.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16824 日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综超”或“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严格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明确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 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业务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 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 第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 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制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等情形,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 致其违反中国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 露。

  •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中国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 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 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中国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 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 的信息。

  • 第六条 本制度第三条、第四条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已采取保密措施且尚未泄漏;

  •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 第七条 根据《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 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因此,公司须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 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将本制度第八 条涉及的有关资料及时(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相关信息/资料的当日)提交 证券部,并由证券部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特定信息所涉 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 1 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条件进行审核。

对于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特定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负责对相关 事项进行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将相关文件妥善进行归档保管。 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特定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主要包括:(1)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2)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3)暂缓披露的期限;(4)暂缓或豁免事项 的知情人名单;(5)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6)暂缓或豁免事项的 内部审批流程(附件 1)。

  • 第九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2

  •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出现前款第(一)、(三)项规定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 披露。出现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 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公司上市地适用监管规则 等规范性文件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公司上市地适用规则等规范性文 件为准。

如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应以 本制度为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3

附件 1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 / 豁免业务登记表

申请时间 申请部门
或单位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签署
书面保密承诺
□是
□否
知情人名单
申请部门
或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或部门盖章:
*此行以上由申请部门填写*
董事会秘书审核 签字:
董事长审批 签字: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