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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NOVATION NEW MATERIAL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2
Apr 4,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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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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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及 职工正当权益,完善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根据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 有权部门制定的规章(以下简称“有关法律”)和《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监督公司资产经营活动和监督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 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的常设监察机构。监事会行使的职权以现行有效的《公 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规定的为准。
第三条 监事会对公司的重大投资、财产处置、收购兼并、关联交易、合 并、分立、董事会、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情况等事项进行监督,必 要时向股东大会提交专项报告。
第四条 当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重大失职行为或损害公司利益 时,监事会应当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可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提出罢免或解 聘的提议。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就监事会的提议进行讨论和表决。
第五条 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监督,确保公司执行了有效的内 部监控措施以防止可能面临的风险。
第六条 公司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其主要职责为:
( 一 ) 监督董事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审议有关事项并按法定程序作出决议;
( 二 ) 听取董事会会议议事情况,但不参与董事会议事;
( 三 ) 监事对于董事会审议事项的程序和决议持有异议时,可于事后由监事会 形成书面意见送达董事会。
( 四 ) 监事会如认为董事会的审议程序和决议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时,有权向国家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意见, 或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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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
第七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年一次的定期会议于上一会计 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监事会会议于必要时随时召开。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一名以上监事可以以书面说明理 由,建议监事会主席召集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召集监事会会议时,应于开会十日前将书面通知送达全体监事, 通知应记载开会时间、地点、会议期限、事由、议题和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条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委 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但监事如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及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权时,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但是,若到会监事 未超过半数时,会议不应举行,如需要就通知的事项议题开会,须另行发出会 议通知。如因其他重大事由或特殊情况,不能按预定时间开会时,可以在预定 时间之后宣布开会。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主持人宣布开会后,应首先确认到会监事人数及因 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监事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委托书。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主持人或代行监事会主持人职权的监事认为必要 时,可以宣布休会。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记名表决。监事会会议的决议,应有出席的三 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可通过,每一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会议记录应记载议题、讨论经过及表决 结果。出席监事和记录人应于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 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宣布结束后,会议记录立即停止。会后,任何人对 会议有不同意见或有新的议题(议案),应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议召 开新的监事会,但不得要求在会议记录中添加任何记载或修改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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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则经公司全体监事一致通过后生效。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 公司监事会。
第二十条 本规则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重新修订时,应提交监事会批准。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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