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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NOVATION NEW MATERIAL TECHNOLOGY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2

Oct 25,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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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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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代码:600361 股票简称:华联综超 公告编号:2012 032 债券代码:122030 债券简称:09京综超

2009年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2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本公司”或“公 司”)于2009年11月2日发行的2009年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2年11月2日支付自2011年11月2日至2012年11 月1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 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09年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09京综超(122030)

3、发行人: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 4、发行规模:人民币7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存续期限为6年,第3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 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本期债券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971 号文核准公开发行

7、债券利率: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存续期内前3年票面年利率为5.80%,在 债券存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发行人选择上调票 面利率50个基点至6.30%,并在债券存续期后3年固定不变。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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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计息方式和还本付息方式: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 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则至2015年11月2日一次兑付本金;若投资者部分或 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在2012年11月2日兑付,未回售部 分债券的本金至2015年11月2日兑付(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 的第1个工作日)。

10、利息登记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自2010年起每年11月2日之前的第1 个工作日为本期债券的利息登记日。

11、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自2010年起每年11月2日为上一个计息年 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2、兑付登记日:2015年11月2日之前的第3个工作日为本期债券本金及最后 一期利息的兑付登记日。在兑付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 均有权获得所持本期债券的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

13、兑付日:2015年11月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 第1个工作日)。

14、信用级别: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2012 年6月21日,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跟踪评级,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 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5、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09年12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16、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2009年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 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5.80%。每手面值1000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58.00元(含 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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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付息日:2012年11月2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2年11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09京综超”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 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 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 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 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 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 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利息的税务处理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 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09京 综超”(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6.40元(税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 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 在向持有“09京综超”的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 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对于持有“09京综 超”的居民企业股东,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09京综超”(面值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8元(含税)。

3

3、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 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9]47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 扣代缴。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2012年11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持有“09 京综超”的QFII协助本公司办理所得税事宜,具体如下:

(1)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2012年11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持有“09 京综超”的QFII最晚于2012年11月15日前(含当日)填写所附表格(详见附件1) 并传真至本公司证券部,原件请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证券部;

(2)请上述QFII最晚于2012年11月15日前(含当日),将应纳税款划至本 公司银行帐户(详见附件2),用途填写“09京综超纳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 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证券部联系并确认。

(3)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已在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上述债券 利息应纳税款或已进行相应的纳税申报,请于2012年11月15日前(含当日),除 提供上述第(1)项资料外,还应向本公司证券部提供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 盖公章)、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和相关纳税证明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 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上 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相应债券利息应纳 税款的代扣代缴。所有QFII等非居民企业应提供的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 式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证券部。

(4)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 税申报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 自行承担。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4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祥云路北四条208号

法定代表人:彭小海

联系人:李春生、黄仁静 联系电话:010-57391823 传 真:010-57391823 邮 编:102605

2、保荐人 / 主承销商 / 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吕晓峰、郭瑛英、闫明庆、曾琨杰 联系电话:010-85130588 传 真:010-65185227

邮 编:100010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八、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祥云路北四条208号

联系人:李春生、黄仁静 联系电话:010-57391823 传 真:010-57391823 邮 编:102605

本公告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

5

特此公告。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10月25日

6

附件 1

09 京综超”付息事宜之 QFII 情况表

项目 中文 英文
居民国(地区)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在中国境内办公地址(若有)
付息债权登记日(2012 年11 月1 日)
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填写人: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7

附件 2

收款银行:工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收款银行帐号:0200000319201932287 收款银行帐户名称: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010-57391823 传真:010-5739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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