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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NOVATION NEW MATERIAL TECHNOLOGY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2

Oct 19,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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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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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代码:600361 股票简称:华联综超 公告编号:2012 028 债券代码:122030 债券简称:09京综超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09 京综超”公司债券回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回售代码:100913 回售简称:综超回售 回售价格:100元/张 回售申报日:2012年10月26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2年11月2日

特别提示

1、根据《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中所设定的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 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付息日,即2012年11月2日,上调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的票 面利率(起息日为2012年11月2日)。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3年票面年利率为 5.80%,在债券存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发行人 选择上调票面利率50个基点至6.30%,并在债券存续期后3年固定不变。

2、根据《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中所设定的公司债券回售条款,本公司发行的2009年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 公司公司债券(证券代码:122030,以下简称:“09京综超”)的债券持有人有 权在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付息日,即2012年11月2日,将其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 按面值回售给本公司。

3、“09京综超”公司债券的持有人可按本公告的规定在本次回售申报日(2012 年10月26日)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09京综超”申报回售。本次回售价格为

1

债券面值(100元/张)。“09京综超”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 视为对本次回售的无条件放弃。

4、“09京综超”公司债券的持有人的本次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 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5、本次回售等同于“09京综超”公司债券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付息 日(2012年11月2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09京综超”公司债券。截至本公 告发布之日前一个交易日,“09京综超”的收盘价格为100.80元/张,高于回售的 价格。而且发行人选择在第3个付息日上调票面利率50个基点至6.30%。若“09 京综超”持有人申报本次回售,可能将导致较大的损失。请“09京综超”公司债 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6、本公告仅对“09京综超”公司债券持有人申报本次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 要说明,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09京综超”公司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债 券回售的详细情况,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 相关文件。

7、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华联综超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09京综超”公 司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09京综超”公司债券存续期间第3 个付息日(2012年11月2日)。

一、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文中含义如下:

公司、本公司、
发行人或华联
综超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本期债券、本期
公司债券、09
京综超
2009 年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上市
代码为“122030”
回售 “09 京综超”公司债券的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全部
或部分“09 京综超”公司债券在债券存续期间第3 个年
付息日按照100 元/张的价格回售给本公司,本次回售对
应的日期为“09 京综超”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间第3 个付
息日(2012年11月2日)。

2

本次回售申报
“09 京综超”公司债券的持有人可以申报本次回售的日
期,为2012年10月26日
本次回售资金
发放日
华联综超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09 京综超”公司债券
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09 京综超”公司
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付息日(2012年11月2日)。
付息日 本期债券存续期间,自2010 年起每年11 月2 日为上一
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
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2012年的付息日为2012年
11月2日。
证券登记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人民币元

二、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09年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09京综超(122030)

3、发行人: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7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存续期限为6年,第3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 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本期债券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971

  • 号文核准公开发行

7、债券利率: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存续期内前3年票面年利率为5.80%,在 债券存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发行人选择上调票 面利率50个基点至6.30%,并在债券存续期后3年固定不变。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计息方式和还本付息方式: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 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则至2015年11月2日一次兑付本金;若投资者部分或

3

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在2012年11月2日兑付,未回售部 分债券的本金至2015年11月2日兑付(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 的第1个工作日)。

10、利息登记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自2010年起每年11月2日之前的第1 个工作日为本期债券的利息登记日。

11、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自2010年起每年11月2日为上一个计息年 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2、信用级别: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2012 年6月21日,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跟踪评级,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 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

三、回售价格

根据《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 关约定,回售的价格为债券面值(100元/张)。

四、回售申报日

本次回售申报日为2012年10月26日。

五、申报回售的程序

1、申报回售的“09京综超”公司债券的持有人应在2012年10月26日正常交 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 报,申报代码为100913,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消,相应 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付息日 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4

2、“09京综超”公司债券的持有人可就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 券申报本次回售。“09京综超”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 视为对本次回售的无条件放弃。

  • 3、对“09京综超”公司债券持有人本次回售的有效申报,公司将在今年付

  • 息日(2012年11月2日)委托证券登记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六、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六、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时间 事件
2012年10月19日 公告本次回售实施方案
2012年10月26日 本次回售申报日
2012年10月30日 公告本次回售申报情况
2012年11月2日 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有效申报回售的“09
京综超”完成资金清算交割
2012年11月2日后三个工作日内 公告回售实施结果

七、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09京综超”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付息日(2012 年11月2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09京综超”公司债券。截至本公告发布之 日前一个交易日,“09京综超”的收盘价格为100.80元/张,高于回售的价格。而 且发行人选择在第3个付息日上调票面利率50个基点至6.30%。若“09京综超”持 有人申报本次回售,可能将导致较大的损失。请“09京综超”公司债券持有人慎 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 2、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公司债券

  • 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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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息的税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 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09京综超” (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6.40元(税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 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 在向持有“09京综超”的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 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对于持有“09京综超” 的居民企业股东,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09京综超”(面值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8元(含税)。

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 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 等规定,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 缴。具体事宜请参见本公司即将发布的《2009年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2012年付息公告》。

八、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李春生、黄仁静

联系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祥云路北四条208 号

- 电 话:010 57391823 - 传 真:010 5739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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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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