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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NOVATION NEW MATERIAL TECHNOLOGY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1
Oct 25,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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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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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122030 证券简称:09京综超 编号:2011-030
2009年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1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本公司”或“公 司”)于2009年11月2日发行的2009年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1年11月2日支付自2010年11月2日至2011年11 月1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 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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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券名称:2009年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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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券简称及代码:09京综超(122030)
3、发行人: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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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行规模:人民币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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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存续期限为6年,第3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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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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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本期债券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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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文核准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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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债券利率:采用固定利率形式,票面年利率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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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计息方式和还本付息方式: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 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则至2015年11月2日一次兑付本金;若投资者部分或 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在2012年11月2日兑付,未回售部 分债券的本金至2015年11月2日兑付(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 的第1个工作日)。
10、利息登记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自2010年起每年11月2日之前的第1 个工作日为本期债券的利息登记日。
11、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自2010年起每年11月2日为上一个计息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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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2、兑付登记日:2015年11月2日之前的第3个工作日为本期债券本金及最后 一期利息的兑付登记日。在兑付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 均有权获得所持本期债券的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
13、兑付日:2015年11月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 第1个工作日)。
14、信用级别: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2011 年6月22日,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跟踪评级,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 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5、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09年12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16、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2009年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 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5.80%。每手面值1000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58.00元(含 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1年11月1日。
2、本次付息日:2011年11月2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1年11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09京综超”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 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 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 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 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 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 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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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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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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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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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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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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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祥云路北四条208号 法定代表人:彭小海 联系人:李春生、黄仁静 联系电话:010-57391823 传 真:010-5739182 邮 编:102605
2、保荐人 / 主承销商 / 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吕晓峰、郭瑛英、闫明庆、曾琨杰 联系电话:010-85130588 传 真:010-65185227 邮 编:100010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本公告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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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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